民法第92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假設甲受乙之脅迫將A地賣給乙,乙再將A地出售於善意不知情之丙,甲可以依92條第2項之反面對抗第三人可以撤銷,但是759條之一規定是丙得取得所有權。
我的問題是最後丙應該還是適用759條之ㄧ取得所有權吧?而不是適用92條第2項之反面推定請問我的想法有錯嗎?請板上各位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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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最後丙應該還是適用759條之ㄧ取得所有權吧?而不是適用92條第2項之反面推定請問我的想法有錯嗎?請板上各位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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