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給付遲延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關於給付遲延的條文,我有點不懂。

民法230: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231的其中一部分: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意思是:首先要確定是不是債務人的責任;如果是,他責任就大了,就算因不可抗力因素
而造成,他也要負責?@@
(除非他如231後半段:"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請問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以上這兩個條文,不會有曖昧或互相衝突的可能嗎…?

謝謝。

--

All Comments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07-16
231是指債務人遲延 跟230會互相衝突嗎..?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7-19
231遲延中的不可抗力事由,難道不會同時也是230造成遲延
的因素嗎?總覺得有點微妙
John avatarJohn2016-07-20
不會吧 時間點的問題呀 230是因該事由造成債務人未能
Cara avatarCara2016-07-23
如期履行債務 231是指已經給付遲延了 "在遲延中"如發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6-07-26
生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損害 仍然要負責(誰叫他要遲延~)
Yuri avatarYuri2016-07-26
不知這樣說有沒有幫到你?! XD
Edith avatarEdith2016-07-27
基本上你理解正確,至於231條2項但書是指損害與遲延間無因
果關係之情形。
230、231不會衝突,遲延不可歸責債務人=230無須負責,可歸
責=231負不可抗力之責。
Hedy avatarHedy2016-08-01
回你推文,231條不可抗力是對於「損害」,230條不可歸責是
對於「給付遲延」二者不同層次。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8-02
可能我想太多了。謝謝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