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是本科系 刑法很弱
所以想請教這樣的觀點是否有誤
原本以為法官判三十年是量刑上問題
是說這樣的惡性這樣量刑也很誇張
但是剛剛看新聞更讓我驚訝的是
法官是以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犯來判刑
理由竟然是犯人說自己沒有殺死王昊的犯意
構成要件要素中的主觀要素不是應該客觀審主觀嗎?!
依一般社會大眾的生活經驗判斷
對一個兩歲多的小孩施打一級毒品 其死亡的結果顯而易見
犯嫌明知這樣的結果還經常性給他施打毒品
縱使沒有要讓他死亡的直接故意
也有放任其死亡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吧
想請問這樣的邏輯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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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想請教這樣的觀點是否有誤
原本以為法官判三十年是量刑上問題
是說這樣的惡性這樣量刑也很誇張
但是剛剛看新聞更讓我驚訝的是
法官是以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犯來判刑
理由竟然是犯人說自己沒有殺死王昊的犯意
構成要件要素中的主觀要素不是應該客觀審主觀嗎?!
依一般社會大眾的生活經驗判斷
對一個兩歲多的小孩施打一級毒品 其死亡的結果顯而易見
犯嫌明知這樣的結果還經常性給他施打毒品
縱使沒有要讓他死亡的直接故意
也有放任其死亡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吧
想請問這樣的邏輯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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