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知名飲料店不合法規定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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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員工守則上面有提到如欲離職就要在當天開始做到下個月的同一日期才能走而現在假如2月10號就要走了,但在1/26號的時候就已開口告知,但依勞委會規定以下: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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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2-02-05
又一個受害者!我之前也是阿!連續遇到兩個不好的老闆~也是說一樣的話!要作滿一個月才能走!~但~試問如果剛進去我就覺得好像是不適合~好像求職者都不能不做!其實勞基法當然是保護勞工,但是~如果你遇到是變態老闆等你離職後還在外面放話在你背後桶你刀,但你沒證據時是不是我們要自認倒楣!我現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