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會福利或者低收入戶 - 工作
By Steve
at 2010-11-04T00:00
at 2010-11-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今年33歲居住北縣
平日靠作粗工生活 日薪1300 一個月約有20天可以工作
無勞健保 無自有房子 租屋一個月1萬
戶籍只有我跟我媽媽
老媽60歲 無工作 無健保 要靠我養
想請問有甚麼社會福利補助 是我可以申請的
因為我只有國中畢業 周邊又沒有人有比較董
所以很困擾 太累人了 又要養媽媽 又要租房子
根本存不到銭 都33歲了 這樣下去到了我老
還是一樣 更別說結婚 養小孩 這樣工作活下去
似乎並無任何意義 只是媽媽還在 我必須堅強不能悲觀
希望可以有人告知相關訊息 謝謝
平日靠作粗工生活 日薪1300 一個月約有20天可以工作
無勞健保 無自有房子 租屋一個月1萬
戶籍只有我跟我媽媽
老媽60歲 無工作 無健保 要靠我養
想請問有甚麼社會福利補助 是我可以申請的
因為我只有國中畢業 周邊又沒有人有比較董
所以很困擾 太累人了 又要養媽媽 又要租房子
根本存不到銭 都33歲了 這樣下去到了我老
還是一樣 更別說結婚 養小孩 這樣工作活下去
似乎並無任何意義 只是媽媽還在 我必須堅強不能悲觀
希望可以有人告知相關訊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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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0-11-04T15:53
at 2010-11-04T15:53
http://www.sw.tpc.gov.tw/web/FAQ?command=showDetai...
將您的情況告知→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2)29603456轉5642、5644、5645、5694
社會救助科 管理人: 彭鈺婷 電話: 1999或29603456分機 5640
發佈單位:社會局修改日期: 2010/08/09問: 要申請低收入戶需要什麼資格?答: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99年即新臺幣10,792 元) ,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本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未超過每人每年平均儲蓄金額新臺幣75,000元。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及房屋(以評定標準計)合計標準金額未超過新臺幣300萬元整。如設籍並居住本縣符合上列規定,欲申請申請社會救助事宜,可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全戶財稅資料、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相關文件(如診斷書、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等)逕往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提出申請。
By Dinah
at 2010-11-05T00:51
at 2010-11-05T00:51
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同一案以補助乙次為限。
3. 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百分之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4.兒童托育津貼: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育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就讀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整,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整;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
申請對象: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下之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8.與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特殊境遇各款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經本府各區域中心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專案 評估,確有需要緊急生活扶助者,不受設籍本縣暨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之限制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承辦人員:陳姵寰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35傳真:02-86950420
Email:[email protected]
應備證件 1.申請表(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律師訴訟補助費申請表、特殊境遇家庭及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全戶戶籍謄本
4.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5.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書
6.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7.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
8.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9.繳費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
10.律師委任狀
11.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12.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
13.臺北縣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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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11-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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