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屋的糾紛(我需要認真的回答,有點長)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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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學生,去年在嘉義租屋是一間很便宜的雅房!兩個人住很大間只要5500全都包,很吸引人!他說只有電費超過在繳,房東剛開始也對我們不錯租屋簽約到今年6月底,沒想到住到去年的1月多,他突然上樓提到馬桶阻塞的問題,然後又當場去檢查廁所,就跟我們說裡面的垃圾桶有丟泡麵袋,問題是那垃圾桶根本不是我們的是樓下住戶放的!我們這樣跟他說,他也不信,硬說是我們丟的垃圾桶有泡麵袋,就表示我們一定有亂丟東西進馬桶!而且用很兇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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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es avatarAgnes2011-03-01
看完你寫的這些,其實答案很簡單,你有無證據證明是他要違約請你們搬走,如果有,你們除了不需支付違約金外,並可請求他賠償要求你們提前搬遷損失。其他都不是重點,因為例如電錶,除非它能證明是人為損壞,且是你們損壞,否則他無權要求你們負責。那電費到底是幾度為限,及一度多少,也要以合約書為主。相關法條可上我部落格查看。你的重點到底為何?我看不太出來,所以只能如此答覆。2011-03-0111:05:26補充:妳再次補充問題已在我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