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考銓非自願降職等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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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考銓的保障章節時,有個疑問,
想確認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18條,在"非自願"
下,長官可將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
一"職等"。但如果本人不願意,可不可
以救濟,如何救濟呢?
按照楊易老師的課本,因為會影響日
後陞遷、訓練權益,所以可以提復審
,行政訴訟。
請問是否正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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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17-04-18
咦 我怎麼記得他是說是管理措施
Rachel avatarRachel2017-04-18
這對身分影響很大耶,所以如果能救濟,應該是復審行訴。只
是任用法都已明訂,那是否還能救濟呢?
Bennie avatarBennie2017-04-21
他實際的審定俸級沒變啊 這可能要問強者 我手邊沒課本
Regina avatarRegina2017-04-22
雖然俸給不變,可能因為影響陞遷或面子問題XD有些人會想
救濟吧
Kelly avatarKelly2017-04-22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
決議,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04-23
只能申訴再申訴
Oliver avatarOliver2017-04-28
可是樓上所說決議,是針對主管被調非主管職務,那如果是非
自願調職等呢?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05-01
「職等」可以從決議反面解釋
Liam avatarLiam2017-05-03
所以就像樓上幾位所說,是申訴再申訴囉!那老師課本有誤囉?
謝謝各位!
Joe avatarJoe2017-05-04
我記得他上課有說不能提啊 因為是長官權限內的措施
是不是你有誤會那段的意思
Linda avatarLinda2017-05-08
是哪頁啊 我回去看一下
Enid avatarEnid2017-05-10
所以到底能不能啦?老師課本的舉例,是主管被降一職等變非
主管,所以職等職務都有受影響。那如果只有被降職等呢><
Freda avatarFreda2017-05-10
第487頁,謝謝。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7-05-14
申訴再申訴 選我
Steve avatarSteve2017-05-16
以原職等任用不是 在原職等晉升俸級吧
Dinah avatarDinah2017-05-17
複審是沒有錯的噢
Yedda avatarYedda2017-05-19
實務上的判斷理由就像你提及老師課本所述,不信直接谷歌降
調 複審 就有答案了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7-05-24
18條降調一職等是可以直接降的 現在只有在細則裡面說
長官要附註理由 而且降一職等薪俸一樣是按原職等任用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7-05-28
所以沒有到影響重大 是走申訴再申訴
Quanna avatarQuanna2017-05-28
單純降低一職等(沒有涉及主管變非主管)主管可以晉予降
調 而且目前決議說的主管調非主管職務 除非影響升遷序
Quanna avatarQuanna2017-05-30
列 不然是不行複審行政訴訟的 只可以申訴再申訴
Noah avatarNoah2017-06-02
實際上就有首長用18調降一職等不用公務員同意這招
Jake avatarJake2017-06-04
來把上屆首長的人換掉阿 林O龍就是實例阿
Poppy avatarPoppy2017-06-06
謝謝各位!
Bennie avatarBennie2017-06-12
到底是哪一個啊?眾說紛紜 :(
Bennie avatarBennie2017-06-13
覺得可以從 陞遷序列去看、還有升職等要件(考績法11條)、
升官等要件(任用法17條)觀察。
Kama avatarKama2017-06-15
給您參考 http://www.csptc.gov.tw/explanations/detail.asp
x?Node=666&Page=4205&Index=5
Ivy avatarIvy2017-06-15
複審—》行訴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7-06-16
主管長官有權限調低ㄧ職等
Kama avatarKama2017-06-20
同官等調低ㄧ職等仍以原職等任用
Kama avatarKama2017-06-22
樓上,我的疑問,就是有這樣規定了,那是否仍可救濟,然
後用什麼方式啊
Jake avatarJake2017-06-24
調任具單方、法效性,是行政處分。雖是賦予首長ㄧ定人事
任使權、亦不影響俸給,惟若首長裁量有瑕疵(短時間連續
降調低一職等),相對人認爲違法,即可依保障法第25條、7
2條提起複審、行政爭訟。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7-06-27
說管理措施的人,行政法要加強
Kumar avatarKumar2017-06-28
(開玩笑的,別打我XD)
Daniel avatarDaniel2017-07-02
那如果非連續,而是一被降低一職等立刻不服,能否救濟呢?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7-07-04
調任程序若無瑕疵,就要依J298判斷,若有影響身分、官等
、職等、俸給、陞遷等重大權益,就走複審、訴訟;若無,
就走申訴再申訴
Ina avatarIna2017-07-05
要看題意怎麼寫,若題意有點模稜兩可,你可以兩說併陳,
採對公務員權益較有保障的複審這條
Adele avatarAdele2017-07-09
K大說的「是否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也要考慮進去,若為ㄧ級
主管調任非主管,影響到其原來可免經甄審的重大權益
Ethan avatarEthan2017-07-13
推e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