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由處分金採林秀雄老師的算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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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甲跟乙婚後,甲給與乙200萬元自由處分金,而法定財產制消滅時,
甲婚後現存有償取得財產為1000萬元,乙則為500萬元。

則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應先將200萬元自由處分金算為甲婚後有償取得
之財產,因此兩人差額為700萬(1000萬+200萬-500萬)。

乙請求甲給付350萬元剩餘財產分配時,應先扣除200萬元自由處分金。

(所以乙在剩餘財產分配時可得150萬元)


以上是張璐老師在其書《實務必考熱區身分法》頁1-1-26的算法。


但小弟查閱了許律師《民法親屬繼承編》頁3-98的算法,似與前開算法
有出入?

差別點在於乙的部份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基準時,應先扣掉200萬元,
意即應以300萬元為基礎。

所以最後得出的答案會是乙在剩餘財產分配時可得到250萬

(甲:1000萬+200萬=1200萬;乙:500萬-200萬=300萬)

(1200萬-300萬=900萬;900萬/2=450萬;450萬-200萬=250萬)

還是小弟誤解了什麼?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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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Linda2016-09-02
我覺得前面的算法才是正確的@@
Cara avatarCara2016-09-03
因為有爭點:自由處分金的性質不同算法就不同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9-07
因為張璐書上提到的500萬,純粹是有償取得,不含自由處
份金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09-08
感謝,的確是如此。小弟眼麻
Selena avatarSelena2016-09-08
感謝sillyman大大幫我釐清!
Ethan avatarEthan2016-09-11
樓上張璐老師好,老師的書,小弟必買。
David avatarDavid2016-09-14
感謝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