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法訴願決定與刑事訴法判決不服 - 考試
By Tom
at 2013-06-02T23:51
at 2013-06-02T23:5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a2 (麵包)》之銘言:
: 有關下面兩個疑惑 請各位前輩幫忙解惑指點一下
: 謝謝
: 刑事訴訟法上
: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 上訴二審
: 經二審判決"發回一審"
: 那當事人可以 對"二審判發回一審"的判決 不服 而到三審上訴嗎?
: 還是只能乖乖的回到一審?
: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 對行政處分不服 向上級機關提訴願(撤銷訴願)
: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那相對人 可以對該"訴願決定"不服 而直接起訴到行政法院嗎?
: 還是 只能乖乖回到原處分機關 等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如果可以起訴到行政法院的話
: 訴訟標的是 原處分機關的處分? 還是 上級機關的訴願決定?
: 被告機關是 原處分機關? 還是 上級機關?
: 要提起哪一種訴訟?
: #以下是自己的想法
: 我原本想說提起撤銷訴訟 但原處分都已經撤銷了 再提撤銷訴訟很怪
: 謝謝各位了
抱歉昨天晚上看錯了
我以為你是說第三人
行政訴訟法§24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吳庚)
第一款規定駁回訴願時,即形同維持原處分,而欲對之不服者,其實質乃
不符原處分,故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自甚合理
第二款規定,學界通說主張在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結果,訴願人獲得完全救濟,自無再提訴
訟之餘地,此際提起訴訟者,必屬因訴願決定受損之利害關係第三人
2.若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一部分,訴願人對未撤銷或變更部分不
符,提起撤銷訴訟時,仍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機關,不可因原處分已
遭撤銷或變更,而已作成訴願決定之官署為被告機關
翻課本抄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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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下面兩個疑惑 請各位前輩幫忙解惑指點一下
: 謝謝
: 刑事訴訟法上
: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 上訴二審
: 經二審判決"發回一審"
: 那當事人可以 對"二審判發回一審"的判決 不服 而到三審上訴嗎?
: 還是只能乖乖的回到一審?
: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 對行政處分不服 向上級機關提訴願(撤銷訴願)
: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那相對人 可以對該"訴願決定"不服 而直接起訴到行政法院嗎?
: 還是 只能乖乖回到原處分機關 等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如果可以起訴到行政法院的話
: 訴訟標的是 原處分機關的處分? 還是 上級機關的訴願決定?
: 被告機關是 原處分機關? 還是 上級機關?
: 要提起哪一種訴訟?
: #以下是自己的想法
: 我原本想說提起撤銷訴訟 但原處分都已經撤銷了 再提撤銷訴訟很怪
: 謝謝各位了
抱歉昨天晚上看錯了
我以為你是說第三人
行政訴訟法§24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吳庚)
第一款規定駁回訴願時,即形同維持原處分,而欲對之不服者,其實質乃
不符原處分,故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自甚合理
第二款規定,學界通說主張在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結果,訴願人獲得完全救濟,自無再提訴
訟之餘地,此際提起訴訟者,必屬因訴願決定受損之利害關係第三人
2.若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一部分,訴願人對未撤銷或變更部分不
符,提起撤銷訴訟時,仍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機關,不可因原處分已
遭撤銷或變更,而已作成訴願決定之官署為被告機關
翻課本抄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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