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法院自為判決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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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各位前輩先進大大們好:

小弟最近念到行政罰法跟行政訴訟法時,有個問題
就是行政法院遇到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罰時

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就此部分,法院此時是否僅得為撤銷(廢棄發回)
因此不得自為判決(比如說有裁量逾越或怠惰時,將罰緩金額調低,
或是從比較重的行政罰類型換成較輕的類型?)

是否係因為對於行政機關依其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審查範圍,法院僅得審查其裁量之合
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而來呢?

還是有什麼其他的原因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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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artha avatarEartha2021-07-21
權力分立
Mary avatarMary2021-07-21
撤銷訴訟然後要給付(課與)義務判決?
Ursula avatarUrsula2021-07-25
你法條看錯 應該是195+197
Mason avatarMason2021-07-26
可自為判決197,但受到不利益變更拘束195
所以自為判決實質上是撤銷一部的意思
Selena avatarSelena2021-07-30
瞭解,感謝大大解惑
Joe avatarJoe2021-08-01
可以參考最高行94判18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