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程序法128條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讀到行政程序重新開始,但128條卡住了

行政程序法128條第二項但書: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前段: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

我卡住的點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要申請,已經限制在三個月內了,為什麼但書又
延長至五年?
還是再指不同件事情?

--

All Comments

Hedy avatarHedy2019-11-24
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
有人叫你跳過這段去理解的嗎??
Yuri avatarYuri2019-11-27
五年是除斥期間,也就是說發現新事證欲重開,但已經
Emily avatarEmily2019-11-29
過五年則不得救濟
Megan avatarMegan2019-12-03
那邊意思是解釋成
自發生和知悉在後,你救濟期間也往後移,
但你一樣要在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申請?
Sarah avatarSarah2019-12-04
所以這就會進到五年的範圍內阿
Gary avatarGary2019-12-05
你太晚發現 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律也沒保護你的必要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9-12-07
對 但是發現可以救濟時,若已經過了原事情發生五年後
就不能救濟
Leila avatarLeila2019-12-11
法定救濟經過後三個月內我沒申請
一年後發現新事證,會重新起算救濟期間嗎? 還是已
進入五年的範圍?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12-13
啊 我明白了
自發生事情五年內是固定不變的,期間內有128條第一項
三款事由都可以重啟法定救濟期間過後三個月內申請
是這樣嗎?
Lucy avatarLucy2019-12-14
就是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已經過了救濟期間 而你發現有前
項那些情形 可以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但是沒有人知道
或規定你什麼時候會發現,只要你一發現就是給你三個月
期限去申請。而整件事情一旦超過五年,即使你發現也不
能再申請了。
James avatarJames2019-12-17
了解 感謝各位大大的支援!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9-12-20
你應該沒念過民總 不知道除斥期間很正常趕快補足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