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訴法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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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戰友好
想請問一下以下兩者的差別

行訴7
在行訴的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其與撤銷訴訟並不存在先後因果
、方法與目的之關係。其請求之財產給付,並不限於撤銷訴訟中,亦可在確
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中,合併請求,其性質係屬於「訴之客觀合併」

行訴8 II
係財產上之給付,以撤銷之行政處分為準據,其併為請求財產上之給付。其
存在先後因果、方法與目的之關係。其請求之財產給付,限於撤銷訴訟程序
中併為請求。其性質係屬於「訴之法定客觀合併」

想請問各位,小弟光看文字好像沒有很懂,有好心人可以幫忙說明並解釋個實
例來說明嗎?

以上,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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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anna avatarZanna2013-06-25
想請問你是考律師的嗎 老師沒教過這考點 選擇題庫書也未有
Yedda avatarYedda2013-06-30
兩者的差異這邊有提到一些http://yamol.tw/item.php?id=167563
Jake avatarJake2013-07-02
小弟以前看過這樣的說明~最主要在說明,提起時其屬起訴之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7-03
範圍與否,是否包含在內之意思~ 基本上這是文字說明而已!!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7-04
配合法條文看一下就會知道 上面的說明 至於實例~就是法條文
Susan avatarSusan2013-07-05
L大 我考的是高考(林清師的題庫本有討論這個)
TJ大 感謝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