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告的緘默權及辯護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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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當街搶奪乙皮包,警員 A 正好在附近巡邏,即將甲制伏並帶往派出所。在警局,A 不
急於製作筆錄,反而先與甲聊天以瞭解案情,並以錄音筆將聊天內容錄音。甲在 聊天時
,坦白承認搶奪路人乙皮包。其後,A 要開始詢問,律師 R 匆匆趕到警局。R 向 A 表示
係受甲配偶委任要為甲辯護。R 表示要先跟甲談一談,但 A 表示要開始詢 問,沒時間讓
R 跟甲先談話。R 表示異議,但 A 不理。甲於 A 詢問時,仍自白犯罪。 案經檢察官起
訴,法院依警員 A 之聊天錄音內容、A 詢問甲之自白及其他證據判決 甲有罪。試問法院
採證之合法性。(104年三等警特)

(ㄧ)被告為犯罪的被追訴者,基於權利保護,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緘默權、辯護權諸
原則的適用。

(二)聊天內容不得作為證據
1.本案中被告地位已形成,當被告地位已經形成後,只要是對於案情內容的詢問,不論是
出於教誨或聊天方式,場所是否在偵訊室內,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踐行權利告知。

2.對於未告知本法第95條第2款之法律效果
(1)實務見解(依92年台上4003號判決)可分為蓄意規避與非蓄意規避權利告知:
蓄意規避:蓄意規避踐行權利告知,無異剝奪被告的緘默權,對自白的取得無異以詐欺方
式取得,依本法第156條規定,自白係出於詐欺方式取得,故無證據能力
非蓄意規避:應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維護,依照本法第158條之4權衡
(2)學說見解
不論是否蓄意,均依158條之2認定,無證據能力。

(三)甲的自白無證據能力,原因在於侵害甲的辯護防禦權、侵害種類如下說明:
1.接見權
(1)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對於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被告均有跟律師的接見通信權,有
接見一小時次數不得逾一次
(2)違反法律效果
實務見解:依本法第158條之4權衡
學說見解:類推158條之2
2.辯護人有到場,但警方卻刻意拖延,待辯護人離去後始詢問,對被告而言未獲實質辯護
,對於並沒有踐行權利告知,而實質侵害辯護防禦權更屬惡意,故依照158條之2,自白無
證據能力


不知道這樣解題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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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y avatarJacky2019-08-09
學說見解都沒寫理由
Damian avatarDamian2019-08-10
我自己在寫158-4的時候 篇幅不夠 會在寫立法理由 不知
道這樣會不會太多餘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9-08-11
方向對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9-08-14
考試這樣寫就ok了啊,老師也只看關鍵字而已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9-08-15
警察對被逮捕的被告未盡緘默權告知義務不是用158-2嗎?
Doris avatarDoris2019-08-19
同樓上 158-2 未告知能選任辯護跟緘默圈而取得的證據無證
據能力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9-08-20
98年台上4209號判決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9-08-24
另外 這題應該是再問被告地位形成跟詢問認同與否吧
我會寫實務見解以為 為保障人權 故應採形式訊問非功能訊
問 所以本案警察的聊天為功能訊問 未進行權利告知義務 違
反刑訴95條之規定巴拉巴拉 最後用158-2打掉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9-08-27
C16/Nr737/27,95,287/100-2準用95/158-2,95第2款惡意/98
台上4209
這樣大概20分,但可能寫不完,哈
Emma avatarEmma2019-08-27
Nr654才對,上面打錯了
Tracy avatarTracy2019-08-29
當然還可以再加34第二項,245第二項,當然可以在加個94年
台上4929判決,差不多了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9-08-31
上面是以為再買滷味嗎? 亂加一通 這連15分都有問
題吧
Oliver avatarOliver2019-09-02
造成困擾抱歉了,才疏學淺,以後不推了。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9-09-02
有沒有這麼玻璃心 你可以一個一個解釋啊 94 4929
再說什麼 你都不解釋你的說法 隨便丟一句 不推了
真不負責
Olivia avatarOlivia2019-09-07
101台上2165判 也跟學說立場一樣 符合156條第一項其他
不正方式
Ethan avatarEthan2019-09-08
抱歉更正一下是實務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9-12
供述證據不能用158-4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