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賄賂之幫助犯的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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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上的先進們大家好

小弟不才,有一個概念看的不是很懂,想請大家幫忙釐清~感謝

=================以下為正文=================

又如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則甲、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亦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乙教唆甲收受賄賂,乙亦成立收受賄賂之教唆犯,惟甲幫助乙收受賄賂,甲不成立收受
賄賂之幫助犯。【103 地三】

〔摘自程怡2016法學大意 3-30頁〕


小弟認為甲幫助乙收受賄賂應成立收受賄賂的幫助犯,但為何書上寫的是『不成立』?

這段課文小弟卡蠻久的,百思不得其解,還請版上的先進們為小弟解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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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is not meaningful in itself
the individual must create and discove mea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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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5-07-10
有身分人幫助無身分人,應該是成立間接正犯?
Jacob avatarJacob2015-07-10
幫助犯罪名要成立 首先正犯罪名要成立 正犯無法成立犯罪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5-07-11
幫助犯是無法成罪的
Olga avatarOlga2015-07-13
噢~我想成有身分人利用無身分人了XD
Oliver avatarOliver2015-07-15
都成立共同正犯了,這些行為是行為分擔,況且都能成立
正犯,並不需另成立共犯的教唆犯和幫助犯,正犯和共犯
只成立其中一項。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5-07-17
真的感謝版上的新進們給小弟的提點,看來小弟還要在這
科多下點功夫了,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