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學長姐好,小弟最近讀行政法,讀到一個點轉不過來,就是關於行程法117條與121條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除斥期間
針對違法受益行政處分,未在機關知悉兩年內撤銷對人民並無不利;
但如果是違法侵益行政處分,依照117條行政機關之有撤銷原因兩年內未撤銷,會因此無
救濟管道嗎?如此不是對人民侵害的違法處分可能因為機關的怠惰或故意而讓違法處分確
定?
請各位大師點醒點醒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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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除斥期間
針對違法受益行政處分,未在機關知悉兩年內撤銷對人民並無不利;
但如果是違法侵益行政處分,依照117條行政機關之有撤銷原因兩年內未撤銷,會因此無
救濟管道嗎?如此不是對人民侵害的違法處分可能因為機關的怠惰或故意而讓違法處分確
定?
請各位大師點醒點醒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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