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發生的:96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我休假出遠門遊玩身上現金大鈔在12月7日皆已存入公司帳戶手頭上只剩882元的零錢與百元鈔(這些是零用金,因我在出租大樓上班住戶要使用投幣式洗衣機或公共電話換零錢用)結果12月11日銷假上班時,遭臨時解雇且薪資被使用計時方式計算(我偷偷心裡想要去勞工局告他)結果老闆說叫我身上的零用金移交出來也打一張物品與金錢的交接明細但是我也是太直了~不過我覺得這樣應該沒有什麼我跟老闆說不好意思身上
關於遭解雇時引發揶用公款的紛爭~懂法律的幫個忙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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