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棄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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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對於87台上2395判例是怎麼理解的呢?

李允呈老師的解題趣認為是偏向抽象危險犯

艾倫老師卻寫該判例是將遺棄罪視為具體危險犯

我聽鄭闕老師的函授 也是理解為抽象危險犯

有點搞不太清楚QQ

請版上的高手指教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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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y avatarAndy2015-02-28
考試沒爭點就用抽象危險犯去寫;反之,碰上小孩子丟在醫院
門口,被他當醫生的老爸遇到獲救,就要先點出早期實務是採
具體危險煩的概念,後來為了更周全保障生命法益,改採抽象
危險犯概念,最後再擇ㄧ去包攝(私心認為採抽象危險犯比較
好作答),以上見解若有不當或錯誤,懇請各位先進指點ㄧ二,
感恩。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5-03-02
不用把判例應套在學說上啊,林俊益老師解某年遺棄的
Hedda avatarHedda2015-03-04
題目,從頭到尾沒出現具體、抽像這類詞彙
Elma avatarElma2015-03-06
簡單說 實務原則是傾向抽象危險 例外在遺棄當時有其他義
務人在場 始不負刑責 這是原則與例外的關係 。簡言 一但a
遺棄無自救力之b即成遺棄罪 即便是在急診室門口亦同,惟
若遺棄當時b的爸爸在旁即不成罪。此例外適度限縮抽象危險
的判斷僵化。
John avatarJohn2015-03-08
抽象危險犯!bj4
Mia avatarMia2015-03-11
若是考點的話 依題目亦可能如下
Tracy avatarTracy2015-03-12
ex.A子將其無生活能力之父遺棄家中不顧 鄰居看不下去主動
Adele avatarAdele2015-03-15
照顧 此時依早期實務具體危險犯 不成立 但進其有判決則將
限縮為 仍須有其他義務人才不會構成本罪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5-03-16
因他人本無義務 即隨時有中斷養護之可能 亦難謂無危險
David avatarDavid2015-03-19
我都寫具體危險犯 也沒被打低的樣子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5-03-22
抽象還是具體 除非很明顯得可以判斷之外
Iris avatarIris2015-03-23
你認為是哪個就是哪個啦 理由說清就好了 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