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釋字738號解釋於萊豬案之應用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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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大家好我是子雲~

很久沒有上來國考版晃晃了

鑑於最近很夯的時事,就是12/31這天行政院把地方政府萊劑零檢出的自治條例全部函告
無效了(核定中的也均不予核定),就有很多同學來問,釋字738不是說地方自治條例可
以定比中央更嚴嗎?行政院這樣做違憲吧?

這個問題剛好跟行政法與地方自治都有關係,所以來提供一點心得,先說前提:萊豬要不
要進口是政治與外交問題,本文不討論,本文純粹討論「行政院可否依法函告自治條例無
效」這個法律問題喔!

一、相關的條文
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
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
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
條例牴
觸者,無效。......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
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電子遊戲廠業管理條例第11條:「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
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列事
項之登記,始得營業。」

二、釋字738的重點節錄

中央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該條例第十一條賦予地方主管機
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而地方倘於不牴
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相關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
三目、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參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央
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所許。

臺北市、臺北縣、桃園市之自治條例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
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
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
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
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
更長距離之規範。

三、簡評
(一)從釋字第738號解釋可以知道,地方自治條例要設置的比中央法律更嚴格的前提是
,這個「電動玩具店設置距離」事項是一個「自治事項」,所以大法官先以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認為關於電子遊戲場的設置,是一個具有因地制宜「性質」(憲
111)的自治事項,在自治事項的前提下,地方自治條例才可以較中央法規為更嚴格的規
範。

(二)再來看食安法第15條的規定,明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安全容許標準,顯然跟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範不太一樣。再者,就食品安全添加物規範事項之性質而言,似
乎為「全國一致」之性質較合理(撇開萊豬議題,各地方政府就食品添加物之添加應不適
宜各為不同標準),所以關於食安事項,應是一個具有全國一致性質的「中央事項」,而
非「自治事項」;再從過去實務看來,關於「空汙」、「水污」、「食品」等管制事項幾
乎都被認定為全國一致性質之中央事項(例如:雲林縣的禁用燃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也被
函告無效),那如果食安事項並非地方自治事項,與釋字738的前提就不同,地方自治條
例就不能為更嚴格的規範,所以就被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函告無效了。

四、結論
臺中市如果要釋憲,而且想要勝訴的話,就是要想辦法解釋「食品添加物規範」之事項,
應該是具有因地制宜性質的「自治事項」,或許可以引用日本學說「人民主權說」搭配蔡
茂寅老師提出的「剩餘權歸屬說」去解釋,但是我個人認為實務的接受度並不會太高。


以上,大概提供一點點學習心得,不見得絕對正確,但希望能給大家一個討論方向。

也預祝大家快快考上金榜題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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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gnes avatarAgnes2021-01-08
長知識了 推
Olga avatarOlga2021-01-11
子雲老師!
Olivia avatarOlivia2021-01-14
感謝推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1-01-15
老師好
Isla avatarIsla2021-01-17
推~子雲老師
Tracy avatarTracy2021-01-22
解惑了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1-01-23
就法論法推,最近考試也愈來愈敢出爭議議題了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1-23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1-01-28
謝謝老師
Erin avatarErin2021-01-30
推!感謝老師!
Xanthe avatarXanthe2021-02-04
推,謝謝老師的分析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1-02-04
推分析!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1-02-08
立法院可以因地制宜不買來豬便當嗎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1-02-08
憲法未列舉的才依性質 食品衛生/安全屬不屬於公共衛生/衛生?
Hardy avatarHardy2021-02-09
感謝分享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1-02-12
謝謝老師!
Joseph avatarJoseph2021-02-12
所以當雙方都有權時不就在規定是否互有牴觸而不是誰能訂?
怎麼會是變成 憲法有規定 但是 依性質決定誰有權...
Kyle avatarKyle2021-02-16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21-02-20
重複太多所以要依性質? 你在哪看到憲法這樣說...
Ivy avatarIvy2021-02-23
這跟晚近公私法區分方式好像
Liam avatarLiam2021-02-27
不認同
Megan avatarMegan2021-03-03
遇到政治明顯的老師寫得太硬直接給0分 = =
Elvira avatarElvira2021-03-06
甲乙丙說參在一起做牛丸就好了
John avatarJohn2021-03-11
謝謝子雲老師
Belly avatarBelly2021-03-14
八年前蘇院長稱要地方採取更嚴格的標準時 不知道當時
學者專家的看法是否也和老師現在相同呢 有人有研究嗎
Zenobia avatarZenobia2021-03-19
話說法律為何一直給人雙標感啊
Andrew avatarAndrew2021-03-19
食品安全添加物規範事項之性質而言,似乎為「全國一致
」之性質較合理。 這部分相關的解釋模棱兩可,流於主
觀意識,沒有什麼解釋到的感覺,其他認同。
Irma avatarIrma2021-03-21
如果這個標準規範目的是有利民眾健康的,則是否仍須全
國一致?
Faithe avatarFaithe2021-03-24
Xanthe avatarXanthe2021-03-24
Michael avatarMichael2021-03-29
推,謝謝老師分享!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1-04-02
推!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1-04-06
推 謝謝老師
Hardy avatarHardy2021-04-08
哇老師有用ptt阿 還有人敢跟老師辯 好啦開玩笑 學
術討論 謝謝老師
Xanthe avatarXanthe2021-04-12
推 謝謝老師
Robert avatarRobert2021-04-14
感謝
Bennie avatarBennie2021-04-16
Eden avatarEden2021-04-20
Olivia avatarOlivia2021-04-23
增廣見聞!以前都不知道學說可能拿來怎麼應用,謝謝老
師。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4-24
Eartha avatarEartha2021-04-24
Agatha avatarAgatha2021-04-26
謝謝分享~
Madame avatarMadame2021-04-26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4-28
謝謝老師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1-05-02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1-05-04
感謝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1-05-05
子雲是誰?
Quanna avatarQuanna2021-05-07
食安就是放在衛生下面,可看看各地方政府食安都放在哪
個局處下就知道了
Madame avatarMadame2021-05-10
謝謝老師
Zora avatarZora2021-05-14
謝謝老師!
Ursula avatarUrsula2021-05-19
Madame avatarMadame2021-05-19
Elma avatarElma2021-05-24
Belly avatarBelly2021-05-28
推~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21-06-01
好喔
Madame avatarMadame2021-06-02
最白話文->不是自治事項
Una avatarUna2021-06-06
就算妳要努力解釋成自治事項也過不了比例原則的檢視
Zora avatarZora2021-06-09
不同地區限制有效?有必要? 其實都過不了
Mason avatarMason2021-06-13
還有國家整體性原則 感覺太難贏惹
Aaliyah avatarAaliyah2021-06-17
George avatarGeorge2021-06-19
營業權頂多就是中度審查,沒有萊豬就無法賣??
會過不了比例原則???
Regina avatarRegina2021-06-22
Kyle avatarKyle2021-06-23
謝謝老師
Jacob avatarJacob2021-06-24
推子雲老師~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1-06-24
"最白話文->不是自治事項" XDD 憲法本文有被廢掉嘛?
Liam avatarLiam2021-06-26
Olive avatarOlive2021-06-27
補充一下:直轄市還可以主張地制法第18條第9款第1目直
轄市衛生管理。希望本案爭議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定紛止
爭。
Faithe avatarFaithe2021-06-28
大推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1-07-01
大法官都深綠.至今沒有一個綠色政策違憲的.保重!
Joseph avatarJoseph2021-07-03
說都深綠的,你認真???
Zanna avatarZanna2021-07-07
感謝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