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資產改採權益法之處理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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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大家好!

我想請教一下改採國際會計準則之後,若持股達影響力改採權益法時的分錄。

依目前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時為: (假設原列為備供出售)
成本800,000,曾認列未實現損益90,000。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800,000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90,00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股票 890,000

而假定擬追溯調整,當時即採權益法之應有帳面餘額為840,000。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40,000
前期損益調整 40,000

那如果本題依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
公允價值變動列入其他綜合損益之金融資產於除列時不必沖減其他綜合損益的話,
帳上就直接以"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衡量"帳面價值直接沖銷即可?
即為: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890,000
金融資產 - 按公允價值衡量 890,000

前期損益調整 50,000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50,000

亦或是採改權益法不屬於金融資產除列?
"其他綜合損益 -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亦應對沖如同目前作法?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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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叫我男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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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1-01-14
鄭10版課本有提到權益法的長投排除IFRS 9的適用
Hedda avatarHedda2011-01-15
你提到的重分類是IFRS 9的規定 我想可能要參考IAS 28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1-01-17
的規定吧 不過鄭10版沒提到權益法 不知道是不是高會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