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現今離婚時,有關子女的利益
會依照家事事件法來做處置,
而民法1055條的適用是:先夫妻協議;不成再由法院判決。
所以想請問:
1.現今制度還是先民法(夫妻協議)再法院判決?還是只剩下法院判決,不需夫妻協議了?
2.民1055的法院判定就是依照家事事件法當參考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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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依照家事事件法來做處置,
而民法1055條的適用是:先夫妻協議;不成再由法院判決。
所以想請問:
1.現今制度還是先民法(夫妻協議)再法院判決?還是只剩下法院判決,不需夫妻協議了?
2.民1055的法院判定就是依照家事事件法當參考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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