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計算年資及特休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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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在3月11日離職,我公司特休是每年的7月1日計算,我現在有14天特休
請問要離職去年7月1日到今年3月11日之間的特休要怎麼計算?
我在公司有舊的勞資3年,離職是否能將舊的勞資領回呢?
離職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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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西-★☆- 那特休怎麼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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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na avatarBrianna2011-02-11
勞工於上一年度工作期滿後,而得於本年度享有之特別休假,如因勞工自請離職者,雇主應否給予未休完特別休假之工資?發佈單位:勞資關係處 發佈日期:2008-12-0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對此一規範則頗有爭議,茲從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解釋,分述如下:79年12月27日函示稱「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82年8月27日函示進一步解釋「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換言之,勞工自請離職時尚有特別休假未休時,應從該未休之特別休假,是否業經勞雇雙方排定應休能休而未休之特別假,如果答案是肯定者,雇主不必再發給該特休未休日數工資;反之,答案是否定時,雇主就應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
你的14天特別休假是今年可以行使的權利至於何時休假?依法是:於年度開始之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公司工作規則訂有規範,就以工作規則為準)(勞基法沒有按月份比例分期休假的規定)因此;給版大德建議是:離職之前,想辦法把14天特休請完如公司不准特別休假再於提出離職之時要求發給應休未休之假期工資。如此一來,在法理上您才可以完全符合上述規定!若是自動離職,不管新、舊工作年資只能在履歷表上留作紀念了!另外;由於你的年資應已超過3年離職依法須於30天之前預告公司屆時;只要清楚辦理交接,以後男婚女嫁就各不相干了~
Annie avatarAnnie2011-02-08
自請離職是沒有所謂舊制勞退可以領回的
退休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