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好
有個行政法問題請教大家
最近看到一個考題(94初等一般行政)
「原處分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之行為,其性質屬於?答案是:行政處分」
請問這種行政處分的性質到底算甚麼?似乎不算授益也不算負擔
另外想請問此種行政處分可否依行政程序法93條附解除條件呢?
ex:主管機關對於有食安疑慮產品依食安法予以封存,確認安全無虞後欲撤銷原處分
是否可在撤銷處分上附解除條件?(如發現其他新事證認仍可能造成食安危害,則此撤銷
處分失其效力)
究竟是否可以"附解除條件撤銷原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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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行政法問題請教大家
最近看到一個考題(94初等一般行政)
「原處分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之行為,其性質屬於?答案是:行政處分」
請問這種行政處分的性質到底算甚麼?似乎不算授益也不算負擔
另外想請問此種行政處分可否依行政程序法93條附解除條件呢?
ex:主管機關對於有食安疑慮產品依食安法予以封存,確認安全無虞後欲撤銷原處分
是否可在撤銷處分上附解除條件?(如發現其他新事證認仍可能造成食安危害,則此撤銷
處分失其效力)
究竟是否可以"附解除條件撤銷原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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