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鏽劑事件想請教各位前輩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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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刑法新手,目前剛起步
想請問國考版的各位前輩,這次的除鏽劑事件是否有討論過失致死的空間呢?
以下是我個人的理解
工人今天知道這是除鏽劑卻未加以標示且妥善保管
隨手放於機車菜籃,雖其無殺人故意
是否可以討論其無認識過失的部分呢?
是否需要負危險源監督危險物管理的責任呢?

害怕是自己有錯誤的觀念
請各位前輩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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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ydia avatarLydia2018-08-07
業務過失致死?另外想問是不是跟水果攤老闆把西瓜刀亂
放,害別人一言不合就拿起來砍死人一樣?謝謝各位前輩
Harry avatarHarry2018-08-07
新聞有指[目視就不像飲料 又因為是強酸 味道也聞得出來]
Edwina avatarEdwina2018-08-07
剛剛請教法律系的同學 他告訴我 工人無預見可能性 以
及按社會通念 難想像有他人會偷取飲料來喝 且偷他人
物品為不法行為 故正常人難以想像
還是謝謝大家
Ivy avatarIvy2018-08-12
是不具預見可能性 所以客觀不可歸責於行為人嗎?
Freda avatarFreda2018-08-12
我個人覺得無罪 無預見可能性
Donna avatarDonna2018-08-16
另為八卦版今天看到一則毒雞排的 答案是不是也差不多?
*另外
Belly avatarBelly2018-08-17
毒雞排就不一樣了
Mary avatarMary2018-08-20
毒雞排應該跟防盜措施解法一樣 但有絕對失衡的問題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8-08-23
主觀上一般人應該無法預見此結果,且死者是偷取他人之物飲
用,自己要負責,客觀上不可歸責於該他人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8-08-26
偷飲料無預見可能性,可是掛在摩托車上的飲料真的會
被偷=_=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8-08-26
這題主要爭議是出在因果關係吧?個人覺得可以討論用信賴
原則而不具可歸責性,主觀要件就根本不用討論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8-08-30
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的被害人自我負責好像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