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的釋字445和釋字718有什麼不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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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nkidd (pinkid書念不完了)》之銘言:
: 最近新聞包圍中正一分局的事
: 關於集會遊行法的爭議
: 大法官釋字445和最近的釋字718
: 都說到緊急的集會採許可制是違憲
: 但這二個釋字看起來內容都差不多
: 為什麼對同一件事大法官會解釋二次??
: 這二個釋字有不同的地方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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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23 釋字第 455 號解釋所論述之「偶發性」集會遊行,本(718)號解釋將之區分
為「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

◎第 445 號解釋所論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係指當時集遊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
所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所為集會、遊行(解釋文第 3 段末
段參照)。該解釋並指明,許可制於上述情形「殊無適用之餘地」(理由書本院理
由之第 9 段參照)。

◎本(718)號解釋所論之「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理由書第 2 段參照)
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係指「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
關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係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
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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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 445 號 解釋審查 之條文 :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77.1.20 訂定):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一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第 445 號 解釋結論:
許可制合憲,惟因天災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之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適用
餘地。

第 718 號 解釋審查條文及結論:
1.因條文無修正,本號解釋審查條文同第 445 號解釋。
2.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屬立法形成自由。因此第 445 號解釋
肯認許可制合憲。
3.對於事起倉卒之緊急性、自發聚集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仍要求須經事前
許可,已屬對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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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第 12 條第 2 項

第 445 號解釋審查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81.7.27 修正公布):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 6 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
理由者,得於 2 日前提出申請:(以下略)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77.1.20 訂定):未審查,略。

第 445 號解釋結論:
對此偶發性(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集會、遊行,不及
於 2 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殊無適用
餘地),亟待檢討改進。

第 718 號解釋審查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91.6.26 修正公布):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 6 日前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
法達到目的者,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制:(以下略)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77.1.20 訂定):
依第 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
起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第 718 號解釋審查結論:
就事起倉卒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
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 24 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就自發聚集之偶發性
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
之義務,與釋字第 445 號解釋「殊無適用餘地」意旨有違。

三、第 718 號解釋總結:
為維持社會秩序,於緊急性及偶發性情形非不能改採許可制以外侵害較小手段,故有
違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相關部分應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第 445
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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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e avatarRae2014-04-19
第一行445號打成455號了
Lily avatarLily2014-04-20
感謝整理!!
Olive avatarOlive2014-04-22
感謝
Bennie avatarBennie2014-04-24
感謝感謝!!!
Jacky avatarJacky2014-04-27
推推
Belly avatarBelly2014-05-01
大推~謝謝!
Irma avatarIrma2014-05-02
推,好人好事!
Ursula avatarUrsula2014-05-05
非常謝謝你
Cara avatarCara2014-05-06
推!好文!
Irma avatarIrma2014-05-11
謝謝你的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