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限制年齡、性別、長相等等?? - 求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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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條文乃極不合理之惡法,盼能早日廢止為宜,因為不會有任何人從中得利。

種種主客觀的條件,年齡、性別、長相都不可能沒有差別。

一、此條文意即在台灣的公司,都必須說謊,說一次實話,至少三十萬。
服務業,面試時不看臉蛋看什麼?如果哪一天,大家在一間以年輕人為主打的速食商店,
看到一個鐘樓怪人(請想像一下,他真的長得很噁心),在那裡喊,請問要點什麼?
那只會有一種情況,客人嚇跑了,速食店倒了,而這就是法律規定的不能以貌取人。
為什麼公司要這麼悲哀呢?為什麼政府規定公司一定要會說謊呢?

二、台灣有部分性工作者,是合法的,三歲的小妹妹,要去當可以嗎?因為有別條
法律的限制,但是那條法規,和本條文的「精神」是相違背的,男生要去當,
為什麼直接拒絕?再舉一個不太極端的例子,
三十九歲或以下的人,不能參選總統,這個與此一條文的「精神」是相背離的。

三、我們知道憲兵一般來說不會太矮,這可能沒有法律規定了哦!請執法者開罰。
還要身家三代清白,這個更違法了!憲兵機車連,很帥氣、很威風,但這些人的身高,
甚至身裁、長相,都是挑過的,請執法者開罰。

四、目前警察或軍事機關的招生簡章,還是明定參試者的年齡,請執法者開罰。
有些單位規定:僱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此規定也是違法的,請執法者開罰。

五、因為不能從徵人啟示上看到住何不同,所有人將花更多的時間在找工作,有的要男生

有的要女生!看到徵求男童星的演員,這麼一點小小的劇情要求,真的苛刻了嗎?但是,
法律其實規定不行,徵胖妹妹拍瘦身廣告,這樣的要求苛刻了嗎?不能表明的結果,
將是所有的人去應徵,不知道雇主要的是什麼的工作。浪費所有人的時間而已。
條件更劣勢的人,更難找到工作,機會好像很多,但其實每一個工作都不要這些人!


男生要當兵女生不用,與此條文的精神,是背離的。
兵種,分甲乙種,這與此條文是相違背的。
我八十五歲的時候,想要去考警察大學。


讓能接受可男可女的雇主自由接受,讓不能接受的寫清楚,這才是真正的自由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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