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欺騙員工沒幫我保勞健保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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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再一家診所當掛號小姐
我工作半年多了
但是因為我是第一次出來打工
剛開始應徵進來的時候
老闆跟裡面那些老鳥護士告訴我
因為我是打工的
所以不用幫我保勞健保
當時我傻傻的也就信以為真了
後來跟朋友聊到
才知道其實不管是正職的還是打工的
雇主都有義務幫員工保勞健保
我的雇主明顯是犯法的嗎?
我想了解
雇主之所以沒幫我保勞健保
是因為他要逃稅的嗎
還是有其他原因?
另外
他這樣犯法
如果我檢舉他
他會有刑責之類或是觸犯了勞保局法規呢?
請詳細回答
越詳細越好
可以另外補充自己知道的相關知識

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Kumar2011-06-10
貼一大堆法條給妳,或講得長篇大論,我覺得沒有必要還不如告訴你怎麼辦勞基法第2條規定義「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即為勞工」勞工沒有什麼正職、打工之分,因為無論正職、打工都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準此,凡是勞工就有權主張「適用勞基法享有的權益」「投保勞健保」及「享有雇主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都是「勞工的權益」;妳若要享有「勞工的權益」,而雇主卻違法濫用權力妨害你應享權益,你就有權向勞工事務主管官署提出「勞資爭議申訴」、「檢舉」、「勞資爭議調解」等等行政救濟措施,用以保護自己的權益;此一事件,你除了可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檢舉之外,也可向以下勞政機關檢舉http://tw.myblog.yahoo.com/jw!cEacPzKaAx6s4kAOou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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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e avatarRae2011-06-07
第72條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
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
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員工人數滿5人以上是強制要為員工投勞健保)
勞保的問題教你一個方法,請到勞保局申訴,看你是不是具名或是匿名檢舉,具名的話勞保局只會查你的資料,但是資方就會知道是你檢舉的
,匿名的話,勞保局不會直接抽查你的資料,而是看員工比例,如果公司是40個員工,就先抽查10位員工,當然這10位當中有一位會是你本人,
所以匿名資就不知道是誰檢舉的,你自己考��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1-06-10
我懶得補充~
我只告訴你~你要的罰則上勞保局網頁都有
不幫你保是為了省雇主負擔保費部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cdYGrQZ698
2011-06-0620:46:25補充:
還少一樣~6%勞退提撥你也沒有
健保~你自己當掛號小姐~有沒有健保你應該清楚差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