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修法如下:
現行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這次修法,增訂若具雙重
國籍者,是因他國法律以致無法放棄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在到職前已辦理放棄外國
籍、且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可任用為公務員,並以不涉及國安、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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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看不懂,有國家無法放棄國籍嗎?
後面又寫已辦理放棄,
如果是美國和台灣雙重國籍這樣還能考嗎?
請教板上高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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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這次修法,增訂若具雙重
國籍者,是因他國法律以致無法放棄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在到職前已辦理放棄外國
籍、且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可任用為公務員,並以不涉及國安、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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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看不懂,有國家無法放棄國籍嗎?
後面又寫已辦理放棄,
如果是美國和台灣雙重國籍這樣還能考嗎?
請教板上高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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