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監護權法律諮詢問題 - 工作
By Puput
at 2010-09-26T00:00
at 2010-09-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朋友是女性,單身,五年前離婚時只有一孩子才一個月大,當初自行協商並且有送到法院公證處公證璃婚協議書,內容大致如下:
1由身為母親的朋友擔任主要監護人,孩子只有每雙週六和寒暑假和父親住二週,其他時間都跟朋友住.(朋友只週一至五白天上班,其他時間自己照顧孩子),
(因為朋友前夫工作一年有十一個月以上時間都在上海,所以實際很少見面,父親沒時間依約定時間帶孩子都叫母親自己處理)
2父親每月匯款支付基本生活一萬五千.所有孩子學費 材藝 安親 房租 醫療 保險 健保憑支出證明支付一半.都到大學畢業為止.
現在因為朋友前夫再婚四年無孩子,新老婆檢查出不孕,最近某日晚上兩人忽然深夜探親孩子,發現只孩子和保姆在,褓姆那日剛好被朋友要求住朋友家照顧孩子一整夜,因為朋友事先知道要參加公司慶功會會晚歸.結果直到晚上一點多因喝醉由同事代叫可靠計程車女司機載回並扶回家中.醉倒沙發.連前夫生氣叫保姆幫忙收拾孩子衣物書包把睡著孩子帶到爺爺家都不知道.
次日酒醒到前公婆家要求帶回孩子被嚴正拒說朋友不配當母親,母親怎麼能喝酒到孩子被帶走都不知道,已請律師寫狀子告知法院此酒醉事件,把褓姆和當時送朋友回家之車行計程車司機都列入證人,要和法院申請改為父親當主要監護人,母親只能每雙週六和寒暑假帶回住一半,可是父親明明很少再台灣那等於孩子是搶去給爺爺奶奶照顧,要不然就是弄到上海給管家照顧因為父親和新老婆都是一年有十個月在上海工作.朋友每月需匯款支付基本生活一萬五千.所有孩子學費 材藝 安親 房租 醫療 保險 健保憑支出證明支付一半.都到大學畢業為止.
請問1朋友真的只有這一次晚歸和喝醉會因此孩子監護就變成是主要跟爸爸住嗎?
2需請律師嗎?不請會輸嗎?因為認為平日行為良好,只是一次喝酒就失去主要照顧者身份不太可能.到底有無可能
3如果輸了朋友只想每月支付壹萬二,其他都拒絕付行嗎?因為朋友是一搬正常上班族,月薪只有39000.名下沒房 子
已更新項目:
朋友孩子仍然在爺爺家,前夫轉述律師主張:那一晚酒醉之母親就像吸毒犯一樣危險(但是事實明明是母親只是醉臥睡覺根本沒任何不良行為),讓五歲幼兒和她相處一夜也很危險,保姆無能力同時照顧五歲幼兒和極度對幼兒危險之喝醉孩子母親,所以略誘罪與強制罪都不會成立.
並且質疑孩子母親以前是否有類似情況?和 如何證明以後不會有類似酒醉事件,是永遠都不必再參加公司尾牙或慶功或是社交朋友生日慶生嗎?孩子母親很老實只能跟前夫說:以前真的從沒這樣,而且日後萬一參加不沾酒,會事先請保姆把孩子帶到保姆家居住一夜.
2 個已更新項目:
孩子母親居住大樓管委會通知她,她前夫要求看酒醉當日在騎樓和進入大樓和在電梯之畫面和提出當日畫面先不能銷毀,大樓管委會是回答要法院真的出公文才能给看,她問了當日女司機有無不端莊行為,司機說只有下車時有在騎樓嘔吐,其他只是由司機攙扶沒有不良舉止.
1由身為母親的朋友擔任主要監護人,孩子只有每雙週六和寒暑假和父親住二週,其他時間都跟朋友住.(朋友只週一至五白天上班,其他時間自己照顧孩子),
(因為朋友前夫工作一年有十一個月以上時間都在上海,所以實際很少見面,父親沒時間依約定時間帶孩子都叫母親自己處理)
2父親每月匯款支付基本生活一萬五千.所有孩子學費 材藝 安親 房租 醫療 保險 健保憑支出證明支付一半.都到大學畢業為止.
現在因為朋友前夫再婚四年無孩子,新老婆檢查出不孕,最近某日晚上兩人忽然深夜探親孩子,發現只孩子和保姆在,褓姆那日剛好被朋友要求住朋友家照顧孩子一整夜,因為朋友事先知道要參加公司慶功會會晚歸.結果直到晚上一點多因喝醉由同事代叫可靠計程車女司機載回並扶回家中.醉倒沙發.連前夫生氣叫保姆幫忙收拾孩子衣物書包把睡著孩子帶到爺爺家都不知道.
次日酒醒到前公婆家要求帶回孩子被嚴正拒說朋友不配當母親,母親怎麼能喝酒到孩子被帶走都不知道,已請律師寫狀子告知法院此酒醉事件,把褓姆和當時送朋友回家之車行計程車司機都列入證人,要和法院申請改為父親當主要監護人,母親只能每雙週六和寒暑假帶回住一半,可是父親明明很少再台灣那等於孩子是搶去給爺爺奶奶照顧,要不然就是弄到上海給管家照顧因為父親和新老婆都是一年有十個月在上海工作.朋友每月需匯款支付基本生活一萬五千.所有孩子學費 材藝 安親 房租 醫療 保險 健保憑支出證明支付一半.都到大學畢業為止.
請問1朋友真的只有這一次晚歸和喝醉會因此孩子監護就變成是主要跟爸爸住嗎?
2需請律師嗎?不請會輸嗎?因為認為平日行為良好,只是一次喝酒就失去主要照顧者身份不太可能.到底有無可能
3如果輸了朋友只想每月支付壹萬二,其他都拒絕付行嗎?因為朋友是一搬正常上班族,月薪只有39000.名下沒房 子
已更新項目:
朋友孩子仍然在爺爺家,前夫轉述律師主張:那一晚酒醉之母親就像吸毒犯一樣危險(但是事實明明是母親只是醉臥睡覺根本沒任何不良行為),讓五歲幼兒和她相處一夜也很危險,保姆無能力同時照顧五歲幼兒和極度對幼兒危險之喝醉孩子母親,所以略誘罪與強制罪都不會成立.
並且質疑孩子母親以前是否有類似情況?和 如何證明以後不會有類似酒醉事件,是永遠都不必再參加公司尾牙或慶功或是社交朋友生日慶生嗎?孩子母親很老實只能跟前夫說:以前真的從沒這樣,而且日後萬一參加不沾酒,會事先請保姆把孩子帶到保姆家居住一夜.
2 個已更新項目:
孩子母親居住大樓管委會通知她,她前夫要求看酒醉當日在騎樓和進入大樓和在電梯之畫面和提出當日畫面先不能銷毀,大樓管委會是回答要法院真的出公文才能给看,她問了當日女司機有無不端莊行為,司機說只有下車時有在騎樓嘔吐,其他只是由司機攙扶沒有不良舉止.
All Comments
By Agnes
at 2010-09-30T14:48
at 2010-09-30T14:48
已是箭在弦上,無可避免
當務之急,就是找出因應之策
有利於母親的證詞
法院考量由誰來擔任孩子之監護權
所考量的因素只有一個
就是孩子的利益點
這包括:監護人經濟的好壞,監護人品德的優劣,照顧的方式,監護人與孩子相處的模式與時間,監護人教育的方式,孩子本身的意願等等
在眾多的因素中,妳要盡量拿分數
在我看來媽媽未必會輸
不要被對方有請律師嚇到
要有信心,不能懼怕 慌亂,才能打勝仗
對媽媽有利的情形有
1.孩子從小就由媽媽照顧至今,一直都很平順,從未有任何問題
這證明媽媽是有照顧孩子的能力
2.此次宿醉是極為少數之偶發事件,非常態性,不能證明有照顧孩子不足之虞
3.爸爸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工作,與孩子相處的時間比媽媽少,充其量只是交給後母或傭人照顧,此種方式對孩子的成長會有影響
4.雖然爸爸比媽媽有錢,但孩子的媽媽又不是沒有能力撫養。因此爸爸占不了什麼上風
5.孩子從小都是由母親帶大的,感情一定跟母親比較好,因此孩子一定會站在媽媽這一邊
爸爸要以單一個案,改變現有之間護權方式
有其困難度,很拼的
來者應之,去者不思
拿出精神奮鬥到底
不一定會輸的
若要萬全,可以考慮請律師
若是輸了
支付生活費的額度
妳可以跟法官說明妳的經濟狀況
法官會考量當事人是否有能力負擔,來做適當的判決
不要太悲觀
最後祝妳一切順當
2010-09-27 12:30:40 補充:
孩子的爸爸家,把一次宿醉
說得如此不堪,那是他們的解讀
你是用什麼樣的心在照顧小孩
你最為清楚
只要對得起天地良心就好
不用理會他們
畢竟愛之欲其生,恨之欲其死
說媽媽壞,當然甚麼話都能講出口
況且法官自由心證下,未必會同意他們的說法
希望你以平常心去對待此事件
注意日後盡量去避免
2010-09-27 18:27:10 補充:
女司機的證詞
只是嘔吐,這是喝酒後正常之生理反應
其他並無不端或不良之行為
若調閱錄影記錄
我想情形應與女司機所訴相差不遠
這些與前夫家人之解讀差距頗大
前夫家惡意擴大指摘
這要對行之有年之監護權做重大轉折
會有難度
因此妳不必過於憂心
好好據理力爭吧
加油 加油
By Freda
at 2010-09-29T22:04
at 2010-09-29T22:04
By Hazel
at 2010-09-28T06:00
at 2010-09-28T06:00
之後,在法院判准勝訴或取得民事支付命令,享有請求權之ㄧ方即可以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以獲取扶養費之債權清償。
另外,應注意的是,記得在協議書上註明,「如果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這樣一來,債務人如果要享有分期付款的利益時,比較不敢任意不給付,而且,對於請求之ㄧ方而言,債務人一期不付,可以請求全部債權金額,也不用分多次來請求,以節省勞力時間。
By Zora
at 2010-09-26T03:39
at 2010-09-26T03:39
擅自將小孩帶離 除非是緊急事件 而母親要去帶小孩他更無權阻止 因為母親是
撫養權人 更是監護權人 在法院尚未裁定以前 小孩一樣是跟母親住 他前夫已經
侵犯ㄌ監護權 也觸犯ㄌ略誘罪
在這母親參加餐敘ㄉ當時 小孩是受保母照顧ㄉ 安全以及生活上並無危險 喝醉
酒雖然是不良示範 但也非滔天大罪 此理由是無法構成監護權改定ㄉ
要回小孩很簡單 直接過去要 不給? 找警察來 警察在必要時會動用強制力將小孩
歸還母親 至於侵犯監護權以及觸犯略誘罪部分 要看監護權人是否願意追究
撫養費ㄉ支付 原則上是參酌雙方收入 以及國民平均支出 一萬二足足有餘ㄌ
結論是 單以一次偶發事件 尤其是小孩並未因此事件受到不好影響或是傷害 而
事前也已委託保母代為照顧 監護權人並無足以構成監護權改判ㄉ理由
而前夫私自帶離小孩 受返環要求拒絕歸還 已經是觸犯ㄌ略誘罪與強制罪
附帶說明 略誘罪與強制罪都是公訴罪 一旦提告是無法撤回 基於前夫按時給付
扶養費ㄉ份上 仍建議以溝通代替訴訟 以上 祝日安
By Una
at 2010-09-27T12:07
at 2010-09-27T12:07
第1055條(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1055-1條(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1055-2條(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依據上述條文,法院如要改定監護人,仍應審酌對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從詢問之事實經過,你朋友的前夫在大陸工作無法照顧小孩,而且你朋友只是ㄧ時因工作關係未注意,依據上述條文之解釋,尚不致構成更改監護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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