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4年,我已經跟我的前夫離婚。但是,當時離婚書上是寫著兩個小朋的監護權是在前夫身上,但是,我有探視權(可隨時探視孩子,帶小朋友外出)。但是,前夫卻隨著他的心情喜悅與否,來決定是否讓孩子跟我相處。在95年,曾經因為前夫的請求(以孩子為理由),有再次回去同居。但是,在96年,卻因為被無緣的婆婆毆打被趕離開,又接著被前夫家暴。而離開原本的工作環境。又開始要隨著前夫的心情喜悅與否來探視。而,去年101年11月份起,開始跟孩
離婚後,前夫卻不准探視,我該怎麼爭取探視權跟監護權。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