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監護權與撫養權相關 - 工作
By Jessica
at 2010-02-13T00:00
at 2010-0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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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男方提出離婚女方答應後,雙方簽字離婚有一個小孩,在離婚協議書上並無註明任何相關訊息。目前男方已再婚女方單身,離婚時間約為民國96年11月左右,想請問的是:
1.離婚後女方有持續一段時間幫小孩繳健保與保費,後因女方家長因素,而將費用
移轉回去給男方繳納,目前男方以"共同撫養"為由希望女方負擔部份費用。
2.離婚後女方探視小孩方面受到男方與其家庭諸多理由搪塞,見面次數極少,最近一次大約為民國98年7月中旬。
想知道的是:
1.撫養權理論上是義務,若友人無法負擔或負擔一段時間後,無法繼續支付共同撫養之費用時,再加上與男方協商沒有結果,是否只有訴諸法律一途?而法院的裁決條件考量會是那種依據?
2.探視權理論上應該與撫養費用多少無關吧,若雙方協商沒有結果,是否只有訴諸法律一途?
3.若女方再婚,上訴二項有何該注意的重點?
這是友人目前所遇到的問題,在知識+裡有看了一些相關文章,但是好像沒有很接近的發問,希望能幫助到友人,煩請幫忙,感謝!
1.離婚後女方有持續一段時間幫小孩繳健保與保費,後因女方家長因素,而將費用
移轉回去給男方繳納,目前男方以"共同撫養"為由希望女方負擔部份費用。
2.離婚後女方探視小孩方面受到男方與其家庭諸多理由搪塞,見面次數極少,最近一次大約為民國98年7月中旬。
想知道的是:
1.撫養權理論上是義務,若友人無法負擔或負擔一段時間後,無法繼續支付共同撫養之費用時,再加上與男方協商沒有結果,是否只有訴諸法律一途?而法院的裁決條件考量會是那種依據?
2.探視權理論上應該與撫養費用多少無關吧,若雙方協商沒有結果,是否只有訴諸法律一途?
3.若女方再婚,上訴二項有何該注意的重點?
這是友人目前所遇到的問題,在知識+裡有看了一些相關文章,但是好像沒有很接近的發問,希望能幫助到友人,煩請幫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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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0-02-15T11:15
at 2010-02-15T11:15
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包括由何人行使或負擔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如何會面、交往;扶養費用負擔之方式;給付子女將來扶養費用及維持子女將來生活所必需之財產等事項之酌定在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九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說明,王○○既為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被告未行使負擔王○○權利義務,自應與原告共同負擔王 ○○之教養費用。(二)次按扶養之程度,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本件兩造對王○○之扶養程度,應按王○○之需要與兩造之經濟能力及 身份而為適當之酌定。本件原告於訪視時表示其職業係護士,月收入約四萬元,九十四年度、九十三年度之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為五十五萬八千四百九十八元、四十七萬六千零八十六元,有原告提出之九十四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及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一份附卷可稽;另被告於訪視時表示其從事鷹架搭設之工作,月收入約四萬元,而被告名下有汽車一輛,九十三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五萬一千零八元,有本院依職權以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被告之 財產所得資料附卷可憑,又原告行使負擔未成年人王○○之權利義務,需花費較多時間、精力照顧,是原告與被告應分擔子女王○○之扶養費用比例以一比二為適當。本院參酌政府機關所為民眾平均年所得及年消費支出係依統計方法所為 調查結果,可資為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參酌之標準,自應以最近之民國九十三年之統計調查資料為準。經查:本件原告及子女目前雖設籍臺中縣,然原告計畫與子女搬遷至臺北縣,參考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三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臺北縣部分,每戶平均年所得為一百一十萬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以每戶三點五五人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二萬六千零四十八元,參酌兩造所提出之收入每月約為八萬元,為三口之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二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約與 臺北縣民平均月所得相同;又臺北縣每戶年消費支出為七十四萬零七百五十三元,以每戶三點五五人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一萬七千三百八十九元,則應認兩造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一萬七千三百八十九元,而兩造子女王○○ 現年三歲,年紀尚幼,所需花費應不亞於於成年人,是應認未成年人王○○每月所需扶養費用為一萬七千三百八十九元,而原告與被告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負擔之比例為一比二,已如前述,即被告應負擔未成年子女王○○之扶養費用 為一萬一千五百九十三元。原告請求被告每月應給付王○○一萬元之扶養費用,既在上開被告每月應分擔之扶養費用範圍內,是以原告之請求,應認為有理由,爰依原告所請,命被告應自離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林芷榕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給付原告關於子女林○○之扶養費一萬元,判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再者,因按月給付之金額不高,為恐日後被告有拒絕或拖延之情,而不利子女之利益,爰並定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以維子女之最佳利益。
By Brianna
at 2010-02-13T14:29
at 2010-02-13T14:29
您的熱心..叫人贊佩..謹就想知問題提供參考....
1.撫養權理論上是義務,若友人無法負擔或負擔一段時間後,無法繼續支付共同撫養之費用時,再加上與男方協商沒有結果,只有訴諸法律一途..而法院的裁決條件考量會是 以雙方收入及工作..及生活現況為主要判決基礎..另外法官也會考量雙方扶養意願....
2.探視權理論上應該與撫養費用多少無關 ,若雙方協商沒有結果,只有訴諸法律一途...由法官就實際情況裁定....
3.若女方再婚,上訴二項 該注意的重點是可能法官於裁判時會比較考量男方監護的重要..女方探親的必要性..另外女方新配偶的態度亦是法官參考指標.....
希望您能幫助到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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