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家公司工作已10個月,因為身體近期不適,仍持續正常上班,但實在忍受不住身體病痛,想在家長期休養,所以在今年102年10月14日當天,上班後,於上午便口頭告知"老闆",因為本人身體不適,需要在家長期休養,所以只能做到今天,並在當天6點下班前,將我負責做的工作內容以WORD整理好並印出來,並與公司大門鑰匙一同交給"老闆",但"老闆"不肯讓我離職,"老闆"認為我未完成交接工作,還說離職要在30天前說,但我跟這家公司並沒有簽訂任何合約,於是在“未遞出辭呈”的情況下,我隔天102年10月15日就沒有去上班了,於10月15日當天,我怕事後會有糾紛,在複診時,請醫師開立證明,醫師的"診斷證明書"的日期是10月15日。
在102年10月21號,我收到此公司的存證信函,以下是內容:
「台端請假應依規定辦理�
在102年10月21號,我收到此公司的存證信函,以下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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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回函表示,不然等於默認對方所說的事情,
日後上法庭,就沒有證據說明一切事實。
你的設定不能私下回信給你
你到我的網站來留言
明天我會刪這封回覆,免得被檢舉是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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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上班,跟一般的工作都是一樣會有職業的危險性存在,那只要我們瞭解工作會遇到那些常發生的危險時,就可以盡可能的去防範,如此一來就能將職業傷害隆到最低了。
還好你不是我的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