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12/8)到勞工局協調該公司扣押我10/1~10/15的薪水。協調後,今天(12/11)收到該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限定我10天內要回去公司交接完成,不然要告我民事賠償。存證信函的內容為「1.台端98/10/15當日離職時未辦妥交接手續,並口頭承諾交接人員16日到公司完成(異動移交清冊)清單上工作內容。於98/10/16台端未盡本公司完成交接手續,且以電話或書信通知前來完成交接手續,台端都不予理會。2.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須辦妥交接手續,才可以離職��
離職勞工局協調後,收到公司寄的存證信函,該如何回應好?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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