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勞工局協調後,收到公司寄的存證信函,該如何回應好?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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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12/8)到勞工局協調該公司扣押我10/1~10/15的薪水。協調後,今天(12/11)收到該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限定我10天內要回去公司交接完成,不然要告我民事賠償。存證信函的內容為「1.台端98/10/15當日離職時未辦妥交接手續,並口頭承諾交接人員16日到公司完成(異動移交清冊)清單上工作內容。於98/10/16台端未盡本公司完成交接手續,且以電話或書信通知前來完成交接手續,台端都不予理會。2.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須辦妥交接手續,才可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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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09-12-13
離職歸離職交接歸交接 二件事不可混為一談 只要是有上班工作 公司雇主都應該給付工資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78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6千-6萬罰鍰】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09-12-14
1.若老闆耍賴。我保證妳必有麻煩,因為欠薪他們已經付給你,但來文有明說˙公司ㄧ旦受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這就是妳的麻煩的開始2.現在的年輕人都跟妳一樣,沒有職責觀,尤其有負責經管財物(或財務)的職員,需特別慎重其事,我假定當初妳的前任將200萬移交給妳(不論有無收到這錢),妳只要簽了交接表,這200萬就已經記在妳的頭上啦,妳事後能以<礙於時間緊迫(跟他交接只有半天的時間)。所以也都跟他簽完她的離職交接表。&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