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薪水引我不滿,可否想向勞工局檢舉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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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廠上班時間早上8點到下午6點(中午不休息,大家輪流吃便當)算一算時間約有10個小時,日薪700,這樣是否有違勞基法?2、第一個月實際上班10天,實領6963(沒有扣便當的錢),下班後問老闆娘這數字是怎麼算的,老闆娘回答說以月薪19000除以30天等於633乘11天(有加星期天)。老闆娘要我選擇要月薪還是要日薪,當下並沒回答,於是第二個月薪水就以月薪計算,明細表是這樣月薪19000+加班費540(加班4天8個小時扣吃飯時間剩6個小時),減勞健保費530,再減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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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avatarOliver2011-06-13
誠懇回答你...一.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3、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