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扣住薪水不發??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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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我是從2011/7/18做到2011/11/30,於10底的時候提出一次離職,但被慰留住了,後來11/22號有口頭提請辭,並到人事室要領取離職單,但是人事不給,說這要經過老闆同意才給,我到了28號和老闆開會時告知,但老闆說不行走,必須等到有新人來交接才可以,我問什麼時候才有新人,她說不知道要問人事。但我已經自己和同事交接完畢,到了月底就自行離開,因為我認為老闆沒有誠意,之前慰留的時候說要加薪也沒加。到了12/5號發現她沒有匯新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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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1-12-06
必須辦完職務交接是真的,就算是等新人到了再回公司去加班交接職務也可以,若你不交接,極可能被指控造成公司損害遭到索賠喔就算因雇主未指派接人選,致使勞方尚未完成職務交接,你工作已滿三個月,仍應在10天前預告離職(勞基法第16條)雇主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違法扣押勞方工資(勞基法第26條),若勞方遭扣押工資,可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1-12-09
您還跟它客氣甚麼?直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就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