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間要按照公司不合理的規定嗎?勞基法並無規定耶...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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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我進入這間公司才滿2個月,已提出辭呈,但老板不答應我的辭呈,退我辭呈,但我隔天還是在提送辭呈,這間公司有規定未滿3個月須7日內提出辭呈,於是我就按公司規定,於9月27日提出辭呈,7日內就是做到10月3日,但老板卻說新的小姐要10月4日才能上班,那我也答應等那小姐來...交接給她今天9月30日,老板找我談離職時間,說我寫的辭呈單是錯的,公司有在修改過新的辭呈單,辭呈單差在"提出辭呈的時間"未滿三個月要15日內提出,如果按照新的辭呈單,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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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0-10-04
版大:勞基法並沒有規範勞工要多要以前向公司提出離職通常是約定在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依你說原先公司是有規定在7日前提前而你也有依規定提出雖然老板有拒絕了但你還是依你提出日為主而你之前也同意於10/4離職是否有簽離職單了如果有寫離職單了老板也收了代表離職同意了,是否你有留copy本雖然事後表示公司有修改表格及規定但是為公司疏失而老板也未能發現,才於9/30發現告知你還是可以依10/4離職而公司說的「所任職務之相關資料、文件�
Carol avatarCarol2010-10-04
第15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