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違約金? - 工作
By Oscar
at 2009-06-15T00:00
at 2009-06-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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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某醫院工作 到職日是去年的11月24日
(5月通過試用期)
因為一些因素 我在6月12日提出離職申請
我們醫院要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
離職日是在7月11日
但是未滿合約期(2年)內離職會扣1個月的薪水(本俸)2萬6
請問這樣子是合理且合法的嗎?
順便附上切結書 http://*****/11oR4
切結書是一入醫院就簽的了
請給我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 謝謝!
(5月通過試用期)
因為一些因素 我在6月12日提出離職申請
我們醫院要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
離職日是在7月11日
但是未滿合約期(2年)內離職會扣1個月的薪水(本俸)2萬6
請問這樣子是合理且合法的嗎?
順便附上切結書 http://*****/11oR4
切結書是一入醫院就簽的了
請給我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 謝謝!
Tags: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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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09-06-15T11:51
at 2009-06-15T11:51
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醫院從你薪資裡面扣錢是不合法的。
但是你有簽切結書,依民法,在清醒意識下所簽定的文件,為當事人同意成立之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你同意沒有做滿兩年要扣一個月的薪水做為培訓費用的賠償。
而你確實沒有做滿兩年,但是如果依照法律,醫院不能從你的薪資裡去預扣下來。而是必須支付你完整的薪資,然後另外依照合約向你請求賠償金。
所以扣錢是合理合法的,但程序上是合理不合法的。
你可以依勞基法第26條提出申訴,然後勞工局會查驗並開罰。但是你還是要另外償還賠償金,如拒絕償還。醫院可用損害賠償名義將你告上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所以你可以告訴醫院說,他們這樣的程序是不合法的。要他們以後別這樣,不然被別人抓到小辮子就不好了。
2009-06-19 13:31:22 補充:
要求賠償雖是合法,到從薪資預扣就不合法。應該全數發給薪資,在向員工另外索取賠償金。
By Wallis
at 2009-06-18T19:47
at 2009-06-18T19:47
一些較專業性的工作
通常都有此規定
像銀行、中華電信
都有簽約的規定
如果時間內離職
就算毀約了!
得合法付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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