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雇主不給薪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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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於百貨專櫃上班!!但老闆並沒有說清楚百貨公司的生態!!於是上班第二個月
即面臨所謂的'周慶"!!連續將近一個月!!沒有休假!!每天超過12小時的工作!!跟雇主
反映沒辦法勝任!!他卻以這本來就是應該的!!不讓我離職!!我忍耐一星期後!!受不了
了!!找醫生幫我開了張診斷書!!並且明確告知無法繼續到職!!他卻已離職應一個月前
告知為由!!不給當月薪資給我!!請問各位大大!!!醬合法嗎??我該如何才能要回我應得
的酬勞???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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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謝謝樓下的大大給我的鼓勵!!!那我應該寫存證信函寄給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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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avatarKumar2012-10-24
離職雇主不給薪?是誰規定的?簡直是胡扯嘛,根本沒有這回事,妳應得的工資一毛錢都不能少,老闆必須全數付給妳。許多惡質的雇主吃定了對<勞基法>不熟悉的員工,有的雇主不信<勞基法>規矩由他自己來訂,無法無天,胡搞亂搞,趁機搾取勞工的血汗錢,行徑比盜匪更加惡劣。因此許許多多的勞工吃了悶虧,很多權益都被啃食掉,這就是當今台灣職場上醜陋的一面,勞資糾紛層出不窮,天天發生,到處都有。
1.雇主已經嚴重違反勞基法。
2.<勞基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超時工作,雇主必須給付加班費。<勞基法>第三章(工資)第24條:第一項: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ㄧ以上。
3.<勞基法>第二章(勞動契約)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妳可引用此條文立即離職(可寄存証信函通知雇主)並無規定須於30天前提出辭呈。老闆更不得扣妳薪資。
4.妳如果認為受到不合理的待遇,或是有關勞工法令的解釋說明都可向(1)工作地縣市政府勞工局(2)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均有分會)提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