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須於7日前提出申請?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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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我想請問一下,我在某公司待了13天(不包含休假),2/25開始上班,然後3/10有跟主管提出離職,但當時並沒有任何人拿離職單要給我填寫,3/11上班時我真的待不下去了,想要直接離職,主管告訴我說不行,離職必須在7日前提出書面通知才行(當時有簽公司的服務契約書),服務契約書上面是寫:試用期間內,甲乙雙方得不具理由隨時中止契約,惟欲中止契約支一方當事人,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否則應賠償他方相當於預告工資之損害3/11這一天才拿出離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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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avatarThomas2011-03-17
先看法(勞基法),再論事第15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
Isla avatarIsla2011-03-16
問題1最好是7天嚕~別忘ㄌ當初應徵這份工作ㄉ初衷呀問題2對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