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非自願離職要如何處理呢? - 工作Lily · 2010-01-0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自民國98年11月23日到職,1月9日告知我做到1月20日止,請問一下在此之前有和公司簽約試用期為三個月,本人在公事上都是守法,未有重大事故發生,請問各位達人,我該如向公司說明我的立場呢?工作All CommentsElma2010-01-11雖然你並沒有違反規定,但是公司仍然有權終止勞動契約,只是要依照勞基法的規定來辦理,簡單來說就是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將你資遣,發給你資遣費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至於資遣你的理由就要請公司方面說明,他是依照勞基法哪個條款終止勞動契約。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發文日期:民國86年09月03日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85.12.27)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86.06.12)要旨:關於勞動基準法��Related Posts新開戶中國信託的相關問題(20點)政府補助相關問題我該如何申請請問FoxPro6.0>>指令問題屏東縣東港鎮,到底哪裡有工作?!誰可以幫我算算看我的紫薇命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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