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訟擔當說之訴訟標的與當事人適格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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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X5主張個人對Z有金錢債權,屆期Z不清償而Z對Y亦有金錢債權,已屆期,Z怠於對Y行使

權利,X1-5代位Z對Y提起給付訴訟(89年司三)


依非訴訟擔當說,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各債權人X1-6對債務人Z之權利

所生獨立之代位權利(喬律師解題書)


請問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債權人X1-6對債務人Z之權利所生獨立之代位權利=債權人X1-6

對第三債務人Y所產生之固有權利?

訴訟標的應該不是X1-6對Z的債權吧?


題目中還有問到如果X5不能證明對Z有債權時的情況

答案是寫依法定訴訟擔當說 為當事人不適格 依非訴訟擔當說 屬本訴無理由

我的理解是在本例中依非訴訟擔當說 訴訟標的包含了法定訴訟擔當說中的

當事人適格要件+訴訟標的?

現在的疑問適在非訴訟擔當說中是否有所謂當事人不適格的情況?


感謝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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