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會計問題...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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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不知道方不方便在這邊請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會計問題?

(或者, 有 gaap 或台灣的會計準則是否也能提供? )

這是 2007 年 cicpa 會計的考題...


【2007】下列各項中,屬於利得的有
(A) 出租無形資産取得的收益
(B) 投資者的出資額大於其在被投資單位注册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金額
(C) 處置固定資産産生的淨收益
(D) 非貨幣性資産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低於其公允價值的差額
(E) 以現金清償債務形成的債務重組收益

問題的重點是 D 選項.

一般來說, 非貨幣性資産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低於其公允價值的差額在後學的觀念裡應該
屬於利得. 但是, 該國的《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進一步明確指出:

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可是, 有人依據該國的《企業會計准則 - 基本準則》定義利得是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

由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並不屬於企業日常活動, 不能因為換出資產為存貨就不認為利得.

不知道各位先進的看法為何? 或者, gaap 與台灣準則的相關界定為何?

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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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0-02-07
又, cicpa 並未提供參考答案, 所以不知到底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