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一審被判無罪,判決書指出部分原因是: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的問題
一開始我覺得應該可以用傳聞證據之例外-第159-4條
但法院認為越南官方文件是預期作為證據使用,不符合文書的特信性、公示性
想問一下
就刑事訴訟法的觀點
要怎樣才能賦予越南官方文件有證據能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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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我覺得應該可以用傳聞證據之例外-第159-4條
但法院認為越南官方文件是預期作為證據使用,不符合文書的特信性、公示性
想問一下
就刑事訴訟法的觀點
要怎樣才能賦予越南官方文件有證據能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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