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撞到行人問題 - 工作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1-05-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在今年4月29日晚間行經省道台二丁線時
行駛在靠雙黃線邊的順向車道上(無逆向行駛)
天色有點昏暗行人穿著暗色衣服
正從我行駛之道路上穿越
當時我發現他在我前方時煞車來不及
發生擦撞 我整個人滑倒約11公尺
對方也倒地 有叫救護車跟警察到場處理
因肇事地點無行人穿越標誌(斑馬線)
我受傷 行人也受傷
機車倒地後被人移動 未經過我同意
但對方認定我沒閃避他是我錯
警察也說我駕駛機械動力車輛應該禮讓行人是我的錯
對方目前還沒跟我要求賠償金額
但有意思要我負擔他無法工作之賠償
請問我如果上法院勝算多少
若是他對我提告過失傷害會成立嗎?
Update:
麻煩大大看請楚
"因肇事地點無行人穿越標誌(斑馬線)"
不是我在行人穿越標誌(斑馬線)撞到他的

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1-05-08T10:25
我在今年4月29日 晚間行經省道台二丁線時
行駛在靠雙黃線邊的順向車道上(無逆向行駛) 先奉勸樓上的保險養兵…… 肇責的部份建議多了解後再答,沒那麼簡單。 天色有點昏暗行人穿著暗色衣服
正從我行駛之道路上穿越
當時我發現他在我前方時煞車來不及 依你所述的情形,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為肇事原因,車輛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肇因,應視其筆錄陳述而定。可參考以下法條,重點我以紅字標明。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 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發生擦撞 我整個人滑倒約11公尺
對方也倒地 有叫救護車跟警察到場處理
因肇事地點無行人穿越標誌(斑馬線)
我受傷 行人也受傷
機車倒地後被人移動 未經過我同意
但對方認定我沒閃避他是我錯
警察也說我駕駛機械動力車輛應該禮讓行人是我的錯 要依路權之規定,不是行人就絕對是對的。 可於事故一個月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對方目前還沒跟我要求賠償金額
但有意思要我負擔他無法工作之賠償 你的損害亦可向對方求償. 請問我如果上法院勝算多少
若是他對我提告過失傷害會成立嗎? 雙方均可提出告訴,你亦可對行人提出告訴. 除非對方無過失,不然過失傷害都會成立. 2011-05-07 21:31:34 補充 麻煩大大看請楚
"因肇事地點無行人穿越標誌(斑馬線)"
不是我在行人穿越標誌(斑馬線)撞到他的 後續若有任何車禍及車禍理賠問題請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1-05-07T21:45
我在今年4月29日晚間行經省道台二丁線時行駛在靠雙黃線邊的順向車道上(無逆向行駛)天色有點昏暗行人穿著暗色衣服正從我行駛之道路上穿越當時我發現他在我前方時煞車來不及
如果行人闖紅燈,為主因
如果行人雙黃線橫越馬路或者 100 公尺內有行人專用道
( 斑馬線、天橋、地下道 等等 ),有次因
如果事故地點,無號誌 ( 紅綠燈 ) ,但是屬於行人穿越道 ( 斑馬線 )
你成為主因的機率非常高
請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發生擦撞 我整個人滑倒約11公尺
請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 條
雖說時速可以 40 到 50
但是天色昏暗、視線不佳另有規定

另外請再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對方也倒地 有叫救護車跟警察到場處理因肇事地點無行人穿越標誌(斑馬線)
事故先報警,三十天後申請初步判定表
看如何登載 我受傷 行人也受傷
行人申請你的強制險 + 第三人責任險
你向行人求償,有過失責任比例賠償問題
可以 [ 過失相抵 ],減免部分責任 機車倒地後被人移動 未經過我同意但對方認定我沒閃避他是我錯警察也說我駕駛機械動力車輛應該禮讓行人是我的錯
請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94、103
對方目前還沒跟我要求賠償金額但有意思要我負擔他無法工作之賠償
對方如傷勢嚴重,影響工作,有權利提出
常見到,剛撞到,到處都會痛,不以為意
結果半個月後、一個月後,才出現某處酸、麻、痛,無法痊癒
MRI、CT 之後才發現其他身體異常
必須手術治療的案例
強制險不賠薪資
有買第三人請聯絡保險公司
沒買,你自掏腰包請問我如果上法院勝算多少
我認為你為主因的機率比較高 ( 責任 50 % 以上 ) 若是他對我提告過失傷害會成立嗎?

請持續關懷對方傷勢
後續和解還需要對方配合

=
藉著這次經驗,去把第三人責任險補上
如果你很鐵齒,認為自己絕對不會有下次
請當我再放屁
=
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 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 ( 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 其他車險相關 ( 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1-05-08T17:43
假如雙方都有肇事責任
雙方都有受傷
這時雙方條件一樣
只是負擔比例多寡
對方提告....你也能提告
謝謝
Ula avatar
By Ula
at 2011-05-07T02:07
未行經斑馬線而任意穿越馬路..他也有罰責...又加上天色昏暗.對方穿著暗色系服裝.難以察覺...進而不小心差撞.實屬冤枉...既是他先違規在先..在你難以察覺狀況下衝出來.難免有刻意詐財之嫌疑<<<<<<((上法院的說詞)).....<<<<<<<<跟他上法院跟他告吧........這種人自己先犯規還死賴著別人....但說.台灣法律有道義上的.也就是撞人比較理虧.........可是別忘嚕..你是正正經經的遵守交通規則開車的..而對方則是無視交通法則任意穿越馬路.更何況天色昏暗之下衝出....刑法上妳最少百分之80站的住腳..但民法上 可難說.....但仍可經由協調..賠個醫藥費看看對方OK不OK............................總之..要是我..跟他告到底..世風日下.出來騙錢的一堆...之前新聞也有報導一堆人出來製造假車禍騙錢.........希望你不是冤大頭.........相信我..上法院你累.他更累...........制於過失傷害..得看法官..每個法官的衡量基礎都不依樣......但..別便宜那種人.....跟他告吧.................別人馬路邊開車門害我撞上摔車.我都放人家走了...那種自己犯規還敢要錢的人.我最痛恨.....大大..你加油嚕....正義需要你伸張.....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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