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撞上了想穿越馬路的行人要怎麼處理 - 工作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0-05-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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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今年的五月六日發生了車禍
在台中市的中港路三段這算是在東海大學的外圍而對面是台中精機
我騎著機車正要去市區的好市多購物
才剛從東海商圈的天橋彎出不久就衝撞了一名正想穿越馬路的中年婦人
我是一名懷有身孕的孕婦而對方是四五十歲的婦人
他衝出馬路時就已經離我很近
我來不及反應就衝撞上去而對方也嚇到呆在原地但實在是距離太近
我四肢多處挫傷而左腳腳底和腳大姆指處有骨折
而在醫院我必須接受照X光也必需安胎一陣子
而現在才要四個月往後還有五個月等小孩子出身最怕的就是
因為照了X光怕影響了小孩子
而因為懷孕的關係我腳無法開刀動手術只能讓骨頭自行癒合
但醫生說不動手術會有一些後遺証
如大姆指會內翻或外翻再來就是會有關節炎和之後走路都會疼痛
但我為了保住小孩我無法接受進行手術
對方的傷我是沒看見但對方是請他哥哥和我協談
他說他妹妹肋骨和索骨斷了三根
我很疑惑我馬上問索骨那來的三根他哥卻又改口說是斷三節
他還說他妹妹有腦震蕩口鼻也受傷左腿骨也有受傷
他還說他妹妹因為路邊的停車格停有廂型車所以才會沒有注意到有來車
還說我的車速一定有超速才會害他妹妹傷的那麼嚴重
但我明明才騎約40至50的車速我知道那邊的車速是限速40但是
他妹妹有斑馬線有天橋有地下道都不去走就不對押
況且交通安全規則134條的第一條不得在有行人穿越道。行人天橋和行人地下道的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因為他妹妹錯在先所以導致二人都受傷
而我還要忍受小孩生下後是否有缺陷的問題
我現在都不太趕騎車出門看到路上的車禍事故
我的心臟就好像快停掉
我覺得我精神方面都受到影響
對方還沒二個星期就一直打電話要談合解的事
讓我壓力好大感覺得困擾因為我心情都還沒平愎過來就來和我談
我要怎麼做才可以把這件事情處理完
我事發我有馬上打電話自行報警也有做了筆錄
警察有幫我申請調委會
警察說原則上是對方的錯但是對方傷的比我還嚴重所以有點麻煩
但對方很想私下合解也有問我的所求
我只要求我的醫療費。財務損失。無法上班的薪資所得。事後的回診和腳的復健
林林總總五萬至六萬之間但對方卻一口回絕掉
其實我也有去問我的機車強制險能負責對方的醫療費用及二年內的回診及復健費用
但對方說我無法上班他妹也無法上班那他妹的薪資是否我也要支付呢
但這場車禍是他妹妹導致的
而他妹妹是正要趕著上班才橫越馬路而我卻是放假時間發生這種事
那我應該要怎麼處理呢
Update:
我是三月份自己一人隻身來台中工作
必須負擔自己的生活費房租費也須寄錢回家
但因為這場車禍我的工作無法順利變成正式員工
因為試用期是三個月也很有可能因此沒有了工作
假如我目前的工作不保
我懷孕期間也無法再重新找到工作
因為沒有人肯用一個孕婦
而我也還是一個未婚媽媽所以沒有老公可以依靠
那我這件事故要如何處理才可以有圓滿的解決呢
請大家給我意見也幫我做這件事件的分析好嗎?
Update 2:
但對方違規在先他怎麼也能向我要求相同的求償呢?
對方是事件的肇事者因為他的行為才導致車禍
就連小朋友都知道要走斑馬路。天橋。地下道了
也知道就算要橫越馬路就該先注意來車而不是衝到路上才看有沒有來車吧!!
Update 3: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要等一個月後才可以申請
而當時的筆錄警察是直接幫我寫時速40這樣子可以嗎?
Update 4:
那條路是直線所以不算彎道
我是彎出後直行處和行人相撞

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10-05-29T23:39
交通安全規則134條的第一條不得在有行人穿越道。行人天橋和行人地下道的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所以..肇事主因是穿越馬路的中年婦人
您絕對會贏的 !
以之前法院的判決案例 ,都是判違規的行人敗訴 ! 以避免交通亂象 。
所以對方違規在先 , 他是不能向您求償 !
而您可以放心的去法院提告 1. 刑事 的過失傷害
2.民事提告過失傷害賠償 , 請直接請求賠償 20 萬元 . 您是穩贏官司的 !
要注意 : 請您幫忙一下..速限40 .請您一定要說只騎 38 !
法律上超速1公里 .就是錯 ! 就是您也會有過失 .
記得去醫院開驗傷單 . 並且把您就醫的所有單據都收好 . 和之前的薪資單據
準備好 . 打官司時需要用 !
2010-05-29 23:24:23 補充:
機車撞行人 騎士獲賠19萬
宋姓婦人前年違規穿越馬路,遭蔡姓婦人騎機車撞擊,兩人都跌倒受傷,宋婦主張「車要讓行人」,但板橋地院認為是行人違規肇事,
判決宋婦賠償機車騎士19萬元。
法院調查,蔡姓婦人騎機車上班途中在永和市福和路不慎撞上在馬路中央突然掉頭往回走的宋姓婦人,兩人都跌倒受傷;蔡婦因左腿膝蓋關節脫臼及韌帶斷裂,跑了兩百多趟醫院治療與復健,醫藥費也花了10萬元,
因此向板橋地院請求民事賠償,要求宋婦賠償50萬元。
但宋姓婦人提出大車讓小車、小車讓行人理論,認為騎士已看到她還撞上來,是故意造成車禍,因此要求法院駁回蔡婦之訴。但法官認定車禍主因在於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因此判決宋婦賠償19萬元。
2010-05-29 23:26:46 補充:
行人違規害命 判賠210萬
男子許振家前年在台北縣新莊龍安路穿越馬路時,因貪圖一時便利,未依規定走斑馬線穿越馬路還闖紅燈,導致機車騎士劉艷皇閃避不及摔車,遭後方轎車撞擊,當場頭顱破裂慘死。刑事部分許振家日前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十月,而劉家求償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許違規過馬路害死人,昨判他要賠劉的父母共二百一十一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2010-05-29 23:28:15 補充:
http://tw.myblog.yahoo.com/jw!HKqvXZiTHBLRYPcbHJQU...
2010-05-29 23:40:41 補充:
去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其效力等於地方法院一審的判決 !
我建議您還是直接去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 直接把中年婦人捉去關 !
這樣他才會怕 !
2010-05-29 23:46:27 補充:
否則去調解委員會調解 . 他們大都是地方的樁腳 ! 做事多不願得罪人 .
所以調解對您沒好處 ! 除非告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後 .
他們願意賠償時 .才去調解去談他要賠多少錢給您 !
2010-05-30 22:24:22 補充:
那邊的車速是限速40
法官判決時超過40 就是違規!
50以下是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時比較(寬鬆)值
真正嚴格比較濺ㄉ賊頭就只加一成 . 也就是超過 44 以上就開罰單!
2010-05-30 22:26:23 補充:
依您的陳述 ! 您勝算的機率很大.
所以不用操心
2010-05-30 22:40:32 補充:
東海大學的外圍而對面是台中精機
台中精機是在台中市台中港路三段266號
是台12 線 .
快車道有3線速限是70 .
慢車道有2線速限是40.
當時的筆錄警察是直接幫我寫時速40
這樣子是可以的
2010-05-30 22:51:33 補充:
凡是有天橋. 地下道的周遭100公尺內.
行人有這些設備 . 而不使用者!
都屬於行人的(重大違規)
因為會設天橋就是這段路太危險! 要請行人從天橋走 .
而行人明知違規穿越馬路危險
還惡意違規穿越馬路
並造成其他用路人受傷!
這肇事責任絕對是該名白目的中年婦人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0-06-02T04:08
一.路口有天橋表示行人應該走天橋.
二.請問你有做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嗎?一定要做法官及保險是看這條理賠.
三.重點筆錄上你有說明你時速大約40-50嗎?你有講到50算是違規,你應該說大約不到40專彎處不肯能騎很快.
四.建議你先不要談和解,告訴他說先等我病情好轉時再談和解,並用醫生轉交代不宜操勞及走動傷口惡化...等等理由,等妳狀況好賺再談和解.
賠償部分:
醫療證明+復健+維修費
精神賠償:
薪資證明+無工作費用
以上超過10萬元賠償.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05-31T18:09
很抱歉
因為雙方都有受傷下
你能求償對方亦能求償
所以是"雙輸"的情形
這種情形
大都只剩強制險理賠多少
其餘的....大都自行認賠
因為....條件差不多
做調解請找一些有力人士或議員代表之類的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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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0-05-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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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avatar
By Fr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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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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