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於巷子內撞到小孩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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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09-10-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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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朋友騎車於巷子內,小孩突然衝出撞到,頭碰地目前昏迷中,她很難過,請知道法律大大釋疑?肇事責任如何歸屬〈警察初步判定雙方皆有責任,一方騎車太快來不及煞車?一方突然衝出〉賠償問題?行情?如果沒有錢和解〈沒工作、沒財產,離婚越南人〉,過失判刑會多久,做牢後還要續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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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09-10-20T03:20
請問我朋友騎車於巷子內,小孩突然衝出撞到,頭碰地目前昏迷中,她很難過,請知道法律大大釋疑?肇事責任如何歸屬〈警察初步判定雙方皆有責任,一方騎車太快來不及煞車?一方突然衝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賠償問題?行情?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如果沒有錢和解〈沒工作、沒財產,離婚越南人〉,過失判刑會多久,做牢後還要續賠嗎?
當然還是要賠!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朋友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朋友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朋友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朋友划算,運用他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再與對方溝通一下,請對方體諒你朋友的困境,雙方再相互增ˋ減理賠額度,往後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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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09-10-22T18:59
一看到騎車太快來不及煞車就知道你朋友有肇責了,只要有肇責那對方便可向你朋友提出傷害告訴了,做完牢還是要負擔民事賠償哦!給你貼文吧!
過失類型:
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以過失犯審判。例如某人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不慎撞擊前車,致前車駕駛人死(傷)則將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或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告訴乃論: 如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倘若肇事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服刑事處分之救濟程序如下:
(一)由檢察官偵辦之交通事故案件,如認為被告不成立犯罪,則檢察官會製作不起訴處分書,倘若告訴之被害人或家屬不服,得在接到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再議有理由,上級法院檢察署會將案件發回原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倘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仍有不服,得再附理由聲請再議,惟應注意聲請再議期間為7日。未經再議、再議逾期或再議被駁回,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者,不得對同一被告再行告訴。
(二)由檢察官偵辦之交通事故案件,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對交通事故結果應負故意或過失刑事責任者,將予以起訴,並將案件移往地方法院刑事處,此時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公訴案件中,並非訴訟當事人,僅係關係人,檢察官才是當事人,如被害人或家屬對地方法院之刑事判決不服,不能直接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須附具體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三)自訴案件,自訴人係案件當事人,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不服,應於接獲判決書正本之翌日起10日內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傷害事故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看護費。僱請特別護士或醫院護佐而有合法公司開立之收據為憑者,訴訟實務准予請求賠償。但由被害人親屬看護時,實務上認為未實際支出費用不得請求。
(2).義肢、義齒、義眼、拐杖等費用。
(3).營養補品費。但無醫師處方,私自購買者不准請求。
(4).被害人乘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
3.醫療費用:
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另被害人如參加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其住院及醫療費用,已由保險單位給付,或被害人自行支付醫藥費後,向保險單位領取醫療費用,因被害人參加保險,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單位所鹿醫療費用,係被害人繳納保險費之代價,故被害人仍得請求賠償醫療費用。
4.停業之損失:
5.精神慰撫金:
交通事故受傷慰撫金數額常因傷害輕重差異頗大,依法院判例,骨折約從2萬元至20萬元間;頭部挫(裂)傷約從4萬元至20萬元;植物人、下半身殘廢、失明、耳聾及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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