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開刀請公傷假,醫生診斷證明不願加註休養時間 - 工作
By Frederic
at 2013-04-24T00:00
at 2013-04-2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在今年1/28因腳踝骨折及韌帶斷裂,到醫院住院開刀4天,有架上鋼釘,
從開刀至今也快3個月了,因為現在還需拐杖助行
因為本身是從事業務工作,現在腳還不能正常走路,開車也不方便
目前要請醫師幫忙開診斷證明續休假,但醫師告知下肢部分證明
最多只能開休養3個月,在多是不可能的,因為公司要請家需要醫師
開的證明才可以,醫師後來說目前頂多可以幫忙開"持續復健中"~~
請問醫師在診斷證明,無註明宜休養多久(因為醫師說不能再加註)
只在醫師囑言裡寫:宜門診追蹤,拐杖助行,持續復健中~~
這樣公司的人資會認定嗎??會讓我繼續請假嗎?
(已經跟醫師溝通多次了,醫師仍堅持不可能證明可以在幫我加註
休養時間)
P.S公司昨天人資撥電問我,是否要把公傷假改請因病留職停薪
他是說因為我腳受傷需復健的時間較長,請留停這樣可以直接
請3個月或者6個月,請問如果我可以拒絕公司的要求嗎?
因為我覺得改請留停對我沒保障,我怕到時候休完假回公司,公司跟
我說目前暫時無適合你的職缺,那我不就沒工作了嗎?
還有接下來去醫院回診的費用,也需要我自行負擔了~~
已更新項目:
我確定是請公傷假,也是持勞保門診單看診
原本是昨天要把鋼釘拿出,但醫師評估還是不能取出,
所以我還沒轉至復健科,因為還要一個月後再回診,確認剛丁是否可取出,
現在醫師只願意幫我開證明"復健持續中"而不在加註休養期間,
我是擔心公司不願意承認此證明,而不讓我再繼續休養~~
現在也不能給其他醫師看診,因為其他醫師不會幫不是他本身開刀的病患
開診斷證明....
從開刀至今也快3個月了,因為現在還需拐杖助行
因為本身是從事業務工作,現在腳還不能正常走路,開車也不方便
目前要請醫師幫忙開診斷證明續休假,但醫師告知下肢部分證明
最多只能開休養3個月,在多是不可能的,因為公司要請家需要醫師
開的證明才可以,醫師後來說目前頂多可以幫忙開"持續復健中"~~
請問醫師在診斷證明,無註明宜休養多久(因為醫師說不能再加註)
只在醫師囑言裡寫:宜門診追蹤,拐杖助行,持續復健中~~
這樣公司的人資會認定嗎??會讓我繼續請假嗎?
(已經跟醫師溝通多次了,醫師仍堅持不可能證明可以在幫我加註
休養時間)
P.S公司昨天人資撥電問我,是否要把公傷假改請因病留職停薪
他是說因為我腳受傷需復健的時間較長,請留停這樣可以直接
請3個月或者6個月,請問如果我可以拒絕公司的要求嗎?
因為我覺得改請留停對我沒保障,我怕到時候休完假回公司,公司跟
我說目前暫時無適合你的職缺,那我不就沒工作了嗎?
還有接下來去醫院回診的費用,也需要我自行負擔了~~
已更新項目:
我確定是請公傷假,也是持勞保門診單看診
原本是昨天要把鋼釘拿出,但醫師評估還是不能取出,
所以我還沒轉至復健科,因為還要一個月後再回診,確認剛丁是否可取出,
現在醫師只願意幫我開證明"復健持續中"而不在加註休養期間,
我是擔心公司不願意承認此證明,而不讓我再繼續休養~~
現在也不能給其他醫師看診,因為其他醫師不會幫不是他本身開刀的病患
開診斷證明....
All Comments
By Ophelia
at 2013-04-24T20:52
at 2013-04-24T20:52
我覺得您多慮了!
既然您請的是公傷假,那表示您是罹患職業傷病而停止工作。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也就是說,除非公司快要經營不下去,或者您的身體健康確實不適合繼續工作時,公司才能終止與你的工作契約。
另外,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您既不用擔心留職停薪期間,勞保年資會因此中斷,也無須擔心診療費用需自行負擔。
該條例第9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還有,只要您是因為同一保險事故(如您是因為職業傷病)而申請門診或住院,都可以依第42-1條,請投保單位(即公司)填具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如果公司不願開立,還可以直接向勞保局請領。
By Rachel
at 2013-04-28T09:55
at 2013-04-28T09:55
By Ursula
at 2013-04-26T07:53
at 2013-04-26T07:53
By Emily
at 2013-04-25T02:13
at 2013-04-25T02:13
高雄市幼兒托育職業工會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frguo2005%E5%8D%94%E5%8...
有疑問可在部落格留言:
By James
at 2013-04-27T21:40
at 2013-04-27T21:40
如果不排斥歡迎來信與我聯絡,我們有專業團隊免費諮詢服務,為你爭取最大的權益。
By Selena
at 2013-04-25T15:44
at 2013-04-25T15:44
1.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2. 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如欲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仍應依該法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2013-04-24 14:57:21 補充:
勞基法規定,勞工職業災害請假期限,是依據醫師診斷書休養期限,至於勞保傷病給付也是依據醫師診斷書來做評鑑給附標準,不如你去找復健醫師看看,或是請復健醫師幫你申請住院復健
2013-04-24 15:00:28 補充:
回門診用勞保職災門診單看只要部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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