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相關問題(一般勞工) - 工作
By Eden
at 2014-02-21T00:00
at 2014-02-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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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內容會接觸到高噪音、空間有油氣(潤滑油揮發)、粉塵(乾燥粒的粉塵)
公司要員工去做一般勞工檢查這樣夠嗎?
可以再自費加項目去檢查?那要檢查什麼呢?要怎跟體檢單位說呢?
Update:
那沒有8小時都在同工作環境呢??(環境測定這不可能拿的到)
Update2:
查的到有提供一般健檢跟檢查呼吸性檢查的機構??(新竹縣市的)
公司要員工去做一般勞工檢查這樣夠嗎?
可以再自費加項目去檢查?那要檢查什麼呢?要怎跟體檢單位說呢?
Update:
那沒有8小時都在同工作環境呢??(環境測定這不可能拿的到)
Update2:
查的到有提供一般健檢跟檢查呼吸性檢查的機構??(新竹縣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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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All Comments
By Jessica
at 2014-02-22T13:53
at 2014-02-22T13:53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民國102年01月22日修正)
第13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依附表十二之規定,實施各該特定項目�
By Jack
at 2014-02-22T16:52
at 2014-02-22T16:52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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