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院法律問題研討? - 考試
By Gilbert
at 2013-06-27T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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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乙說:某甲既明知該款項,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其
帳戶內,非屬其所有,仍持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即提款機予以提
領,並拒不返還,是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
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名。
丙說:該款項既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
雖非屬某甲所有,但既已登入其帳戶內,即屬其所持有中,某甲予
以提領,嗣後並拒不返還,顯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某甲所
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名。
丁說:該款項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郵
局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係喪失其持有狀態,某甲予以提領,嗣
後並拒不返還,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
罪名。
戊說:按欺罔行為,兼及積極欺騙行為與消極之利用他人錯誤行為,惟消
極之詐欺,須以違背通知真實之義務,始足充之,本件某甲對於郵
局誤將他人匯款登入其帳戶之錯誤行為,並無告知義務,是以某甲
之提領其帳戶內非屬其所有款項之行為,既未積極施詐,又無違背
通知真實義務,顯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另存入某甲帳戶內之
該款項,因某甲與郵局間有﹁消費寄託﹂關係,某甲僅有請求郵局
給付其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在提領前並未實際持有帳戶內之該款項
,自亦無變易持有為所有之可言。從而,某甲明知非屬其所有之款
項仍予提領之行為,應僅係民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尚難認構成犯
罪。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
審查意見:多數採甲說。
研討結果:經付表決結果:
甲說:二十四票。
乙說:十一票。
丁說:八票。
戊說:三十七票。
================================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
提案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九 號)
請問一下
審查意見與表決意見不同時
是不是要以審查意見為準?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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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內,非屬其所有,仍持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即提款機予以提
領,並拒不返還,是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
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名。
丙說:該款項既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
雖非屬某甲所有,但既已登入其帳戶內,即屬其所持有中,某甲予
以提領,嗣後並拒不返還,顯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某甲所
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名。
丁說:該款項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郵
局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係喪失其持有狀態,某甲予以提領,嗣
後並拒不返還,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
罪名。
戊說:按欺罔行為,兼及積極欺騙行為與消極之利用他人錯誤行為,惟消
極之詐欺,須以違背通知真實之義務,始足充之,本件某甲對於郵
局誤將他人匯款登入其帳戶之錯誤行為,並無告知義務,是以某甲
之提領其帳戶內非屬其所有款項之行為,既未積極施詐,又無違背
通知真實義務,顯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另存入某甲帳戶內之
該款項,因某甲與郵局間有﹁消費寄託﹂關係,某甲僅有請求郵局
給付其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在提領前並未實際持有帳戶內之該款項
,自亦無變易持有為所有之可言。從而,某甲明知非屬其所有之款
項仍予提領之行為,應僅係民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尚難認構成犯
罪。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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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多數採甲說。
研討結果:經付表決結果:
甲說:二十四票。
乙說:十一票。
丁說:八票。
戊說:三十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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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
提案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九 號)
請問一下
審查意見與表決意見不同時
是不是要以審查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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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3-06-30T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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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3-07-04T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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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13-07-07T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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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6-27T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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