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娶妻乙,生有子丙、女丁,丙娶妻戊,生有一子己;丁之配偶為庚,生有一女辛。甲
父母雙亡,有兄弟壬、癸二 人。甲死亡時,丙、丁依法拋棄繼承,則甲之繼承人為何人
?
(A)乙、壬、癸
(B)乙、己、辛
(C)乙、戊、己、庚、辛
(D)乙、戊、己、庚、辛、壬、癸
答案是B
有人說是引用1176條第5項之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繼承。
但我記得以前有做過一題也是類似題目 但它是引用
民法1140 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而它是說拋棄繼承是自願的...不屬於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規範
所以孫子那一代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能代位繼承
我搞混了啦.....有些題目這樣解 有些那樣解
有人知道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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