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晉老師刑訴法講義p.59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看高晉老師 上課講義(P.59)有這麼一段話

刑訴法163條第2項前段規定

"法院為發現真實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內的"得"字只是授權法院在以當事人為主導的調查證據程序裡

仍具有調查證據的權限而已 並非對於犯罪事實認定有影響的證據

法院有權"裁量"調查或不調查

小弟的問題在於
有調查證據的權限不就是有權決定調不調查嗎??

希望前輩可以給予指點 謝謝!!!

--

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Steve2013-01-19
你仔細看清楚 那是學者見解(楊) 講義寫的很清楚 實務沒有
這樣講 你的疑問恰好是實務一貫作法
Mia avatarMia2013-01-19
t大 我知道是學者見解 只是不懂他這句話的意思
Freda avatarFreda2013-01-20
學者認為對這種證據法院「應」調查,非「得」調查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1-24
得,指出法院對有影響的証据,有權調查。而不是有影響,法
Dora avatarDora2013-01-24
院尚可裁量要不要調(就該調了)。事實認定沒裁量的概念。
Leila avatarLeila2013-01-24
差不多就是4F意思 課堂上老師補充陳運財老師有類似見解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01-26
學說常有超脫文義的限縮or擴張解釋 看久了就不意外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1-30
這裡有公平正義只能為被告利益調查的問題,見解超多